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
张建工[2006]29号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建筑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按照国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商务部、建设部、交通部(商改发[2003]34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州市经贸委、苏州市建设局(苏经贸资[2005]35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下列区域范围新开工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市区二环路以内;
2、各经济开发园区内(不含保税区);
3、各镇建成区内的公共建筑。
二、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批准。
1、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3、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等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核查和管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检查、监督、执法。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试验、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原材料和产品的性能检测,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六、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实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由工程参建各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执行。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与购买者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注明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技术指标、配方、使用时间表、技术质量责任、货物结算方式、违约赔偿等。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货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每车混凝土发货单,并应提供相应的使用和养护说明,负责产品的技术交底。
预拌混凝土泵送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将输送管道附着在建筑脚手架上。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履行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小批量预拌混凝土。
八、为保障预拌混凝土的连续供应,满足施工需要,运输预拌混凝土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入禁行路段通行。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运送安全,防止沿途洒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都必须具备搅拌车和泵车的冲洗场所,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水库、河、湖等水体。
九、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每季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设备、散装水泥使用量、预拌混凝土销售量等报表。
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分析和指导,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价格信息。
十一、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罚。
不按本意见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不得评为各级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
对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综合考评时扣分。
张家港市建设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报送:市政府、苏州市建设局、周群信副市长
抄送:市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局、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
交通局、物价局、城管局、技监局、建管处、质监站、
安监站、散装办、招投标办、建筑业协会预拌砼专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