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防止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而造成质量事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 各混凝土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二、 各混凝土企业设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供货合同要求,最低水泥用量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杜绝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等不正当行为。
三、 各混凝土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避免人员频繁变更而影响试验工作的正常开展,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及时向市质监站备案。必须按规定定期对试验设备和生产设备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设备处于有效的检定周期内。
四、 各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的检验,先检后用,按批复验,确保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成品质量。选用外加剂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检验其技术性能指标后确定,其掺量及水泥的适应性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经试验确定。
五、 各混凝土企业不得在预拌混凝土运输和施工浇捣过程中向预拌混凝土任意加水。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方应根据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交货检验。取样和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六、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标准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现浇板浇筑时,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二次振捣,终凝前应进行二次压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见证取样规定要求做好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养护和送检工作。
七、 市质监站、江阴、宜兴质监站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混凝土生产企业质保体系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各质监部门应加大对现场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各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的交货检验的监督,认真做好混凝土浇筑施工的现场旁站、检查和验收工作。
希望各混凝土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强化质量意识,通力合作,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
无锡市建设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