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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1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威海市建设委员会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威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预拌混凝土技术是“九五”期间国家重点推广的十项新技术之一,是建筑业向建筑工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施工现场文明程度,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创建文明生态城市的需要。现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要求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自经区海埠路和东海路以西,江家寨立交桥以北,环山路以东、以北,环山路向西按世昌大道平行线延伸至影视城以北,与海岸线的封闭区域范围内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上述区域外总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凡在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如工程使用的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前尚无能力生产,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必须向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并签订预拌混凝土标准供货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报送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备案。

      五、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注明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中关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内容。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和发货(运输)单。

      七、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八、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管理,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施工。

      九、建设、监理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参与预拌混凝土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督促施工方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检查,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一、质监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凡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对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不予备案。同时,质监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资质管理部门吊销或降低其资质。

      十二、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质监机构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混凝土结构强度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三、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工作,对推广预拌混凝土做出合理安排,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创造良好的投资和推广应用环境。市建委将把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四、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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