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监[2006]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质量是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统称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二、各企业要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资质条件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取得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构件。
三、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作为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产品的检测任务,不得对外承揽检测业务。
四、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企业试验室的监督管理,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对其基本管理制度、检测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等进行抽查,或组织进行对比试验,并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对企业提供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测。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责令改正,切实保证产品质量。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