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干扰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不良影响。为维护上海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住宅、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统一思想,加强信息沟通,制止拖欠款施工企业工程款。建筑市场参与各方应充分认清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主动、积极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在处理和解放拖欠工程款工作中,应突出重点遏制新拖欠的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项目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
(1)在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额以及后续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建;
(2)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已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的有关证明,以及施工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开具的相应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包含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无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就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否一致提出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予以整改。
提倡和鼓励承发包双方使用、参照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四、严格执行分阶段工程款结算制度。实行按形象进度付款与分阶段结算相结合的工程款结算方式,结算阶段主要分为基础阶段、结构阶段和竣工阶段。
因工程需要,中途发生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几方确认,并同时鉴证、签订技术变更、造价变更等有关补充文件。
五、加强工程审价时效管理。
(1)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时间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对无理由拖延审价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协调请求,由市定额总站负责协调。
(2)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签订后,审价资料应经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确认提供齐全,确认之日作为审价工作的开始时间。确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不得作为本次审价的依据,补充资料如需使用,该部分审价内容应重新签订补充审价合同及资料确认手续。
(3)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按规定出具审价报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价结论有分歧,承发包任何一方,可直接上诉法院或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由市定额总站选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审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只能进行一次。严禁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委托复审。严禁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擅自承接复审业务。
六、严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的管理。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有关管理部门不应准其投入使用。
七、建立拖欠工程款开发商“不良名单”。对有恶意拖欠的、法院已有判决但仍不执行还款的开发商,将公开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在未撤名前,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八、制止拖欠民工工资。凡因拖欠民工工资而此引发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积极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是建设单位,应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是施工企业,应暂停其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责成限期解决。同时,在施工企业年检(审)中,给予严肃处理。
九、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约、行规。对违反行约行规屡教不改的单位,行业协会应根据规定作出处理。同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十、试行担保制度。借鉴国外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试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双向担保机制。今年在本市部分房地产项目中试行。
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
十一、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市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施工企业的举报,并接受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依法对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