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大庆市《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大庆市《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意见》

庆政办发〔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扩大新型建材在全市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新型建材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为契机,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通过强化自主创新,从根本上调整建材产业结构,实现建材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建筑和建材业的科技进步。

  二、工作目标

  (一)新型墙体材料推广
  根据《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国家发改环资〔2005〕2656号)文件精神和省墙改工作规划,我市自2007年12月31日起市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100%。

  (二)散装水泥推广
  2006年市区建设工程散装水泥应用率达到40%,以后每年提高五个百分点,到2010年市区散装水泥应用率达到60%。

  (三)预拌混凝土推广
  2006年市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应用量达到30万立方米,以后每年按25%比例增长,到2010年市区预拌混凝土应用量达到85万立方米。

  (四)建筑节能产品推广
  积极倡导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建筑节能技术,推进节能住宅建设,根据《关于对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中的节能产品进行核准的通知》(黑建科〔2005〕5号文件)要求,自2006年起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全部使用经过省建设厅备案核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新型墙体材料管理
  1.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禁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应用新墙材,不仅有利于保护土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而且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国家的墙改政策、法规,呼吁全社会了解、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

  2.各县、区,各中、省直单位要加强对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领导。将墙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按规定时限完成禁止实心粘土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县、区下达墙改工作目标,并对当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3.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结构新体系的推广力度。市区重点推广以混凝土承重砌块、混凝土多孔砖为主,轻质隔墙板、轻集料混凝土砌块、聚苯乙烯保温板材为辅的配筋砌体剪力墙结构、混凝土多孔砖砌体结构、短支剪力墙结构和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等体系;农村重点推广利用轻质混凝土隔墙板、混凝土多孔砖、聚苯乙烯板材建设的节能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及执行节能建筑标准等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市场监察及竣工验收等各管理环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及新墙材管理规定的,应责令重新修改设计达到符合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又拒不纠正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发改和经济等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调控职能。按照国家发改委每年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建设,引导粘土实心砖厂转型或改造,大力发展环保、利废、节土、节能、节材、高保温性能、高强度的各类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坚决禁止使用淘汰目录中规定的设备、工艺、技术和产品。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心粘土砖厂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控制粘土矿采矿范围,确定合理的生产规模,严禁占用耕地草原建窑或擅自在耕地草原上取土,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对无采矿手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应制定关闭市区实心粘土砖厂的方案及措施,使砖厂的数量和生产量逐年递减,真正达到节约土地资源的目的。

  6.税务部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7.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单位进行检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管理

  1.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商务部等四部(委)《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精神,继续加大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力度,从计划、财政评审、招投标等方面综合把关,全力推进,确保应用。

  2.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先缴后退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严肃性,靠政策驱动强化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管理。

  3.加强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强化监督管理,抓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推广。

  (三)强化建筑节能产品应用管理
      按照《关于对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中的节能产品进行核准的通知》(黑建科〔2005〕5号文件)要求,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核准备案工作。

  1.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积极组织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办理节能产品核准备案手续,并进行跟踪管理,不断提高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确保建筑应用。

  2.加强建筑节能产品的应用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全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产品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未经核准备案的节能产品不准应用到建设工程上。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四)强化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
      引导鼓励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重点推广建设部公布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扩大全市建设工程应用“四新”技术范围,全面提升我市建设、施工、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促进建筑、建材业的技术进步。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