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及构件混凝土
生产单位实行动态稽查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各区、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试验、构件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建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检测试验和构件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质量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和构件混凝土产品质量,现就对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和构件混凝土生产单位实行动态稽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范围
全市(含五市、四区)在建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和构件混凝土生产单位。
二、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现行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稽查程序
青岛市质监站根据全市在建工程进度及检测试验、构件混凝土生产单位的情况,从监督、检测、生产企业台帐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在建工程、检测试验、构件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稽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2、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及质量要求。
(二)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制度,按有关规定到检测试验单位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6、按有关规定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做好工程抽检工作,保证工程实体施工质量。
(三)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项目总监与中标书中相一致,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订监理规划,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4、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证;关键环节、重要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5、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四)检测试验和构件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履行的质量和义务
1、按确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和产品生产工作,检测试验单位要按《工程检验测试通知单》确定的检测内容开展检测工作;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手册》有效运行;
3、仪器设备配备齐全并按周期标定,运行记录规范;
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5、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真实、准确,试验员、审核员及技术负责人签章齐全,不得涂改、出具虚假报告;
6、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对原材料、外加剂严格按配合比计量,混凝土试块留设数量正确、标示齐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现场试验项目齐全,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做抗渗检验;预制构件张拉机具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预应力钢筋制作、绑扎正确,张拉记录齐全;
7、设立养护室,温、湿度控制符合标准要求。
五、处理及反馈
1、对于稽查中发现的严重不规范行为和工程质量、产品质量问题,稽查人员要根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2、稽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各施工、监理、检测试验、构件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稽查中发现的严重不规范行为和工程质量、产品质量问题,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有关责任单位诚信档案,同时还与年终评优、资质就位、年检、招投标及个人从业资格挂钩,并通过市建管信息网、新闻媒介、工程质量通报栏等不定期向社会通报,充分发挥稽查工作的促进作用。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