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关于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实施活动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北京混凝土协会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北京]关于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实施活动的指导意见

      目前,混凝土市场受水泥统销、价格上调、运输费用成本上涨、资金回收困难、市场无序竞争等因素影响,会员企业纷纷自发的组合起来,维护自身权益,遏制过度竞争。东南区域和北部区域多次进行市场会商,围绕着行业自律的内容,制定了区域性的“自律公约”或“协议书”,内容包括:价格、示范合同文本、结算、回款率和相关责任等。这是会员单位自发、自觉、自愿规范混凝土市场的积极行动,应予支持。会长办公会认为:为引导目前的态势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守执行。

      一、协会不成立区域性的分支机构(分会、商会等),各区域可组成东南区、东北区、西南区和西北区行业自律协调组,各会员企业可自愿加入,民主选举各组组长和副组长若干名,为保证自律活动的严肃实施,各区域可成立监督小组,选举产生监督小组成员若干名。自律活动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和协调。

      二、北京市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已于2006年4月22日协会年会上通过,各区域的自律活动要在《行业自律公约》的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各区域行业自律小组活动时,以市场会商会、研讨会、协调会的名义召开,由各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签订的自律内容可称为承诺书、协议书,在会员单位自愿的原则下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可按承诺书的内容实施。

      四、当前活动主要应以贯彻自律公约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的内容为主,特别是杜绝“半截子”工程争抢的局面。以下情况必须由协会统一处理:

      1、停供混凝土

      若会员企业因需方违约,拟停供混凝土,可由区域的自律小组核实后处理,对停供的需方和供方单位、工程项目及时报协会备案。

      2、在区域签订的《承诺书》或《协议书》范围外对会员单位的处罚必须报协会,由协会按相关程序作出决定。

      3、对奥运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必须在双方协调一致的原则履行商务合同,如停供混凝土必须由协会处理。

      4、协会每月发布保证混凝土质量最低指导价,各区域不另发布其它价格通知。已签合同的调价可以双方协商,新签合同必须以保证混凝土质量最低指导价执行。如为此造成矛盾激化,由协会协调处理。

      五、会长办公会要求,会员单位应团结一致,克服困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遏制无序竞争,切实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