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需 方: ;
供 方: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本建设工程购销商品混凝土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使用部位、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单价:
1、一般情况
产品名称 |
使用
部位 |
强度
等级 |
坍落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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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m³) |
单价(元/m³) |
备注 | ||
到工地价 |
包泵送价 | |||||||
商
品
混
凝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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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量: m³ |
合计货款金额(大写): |
注:
(1)、以上单价为混凝土运输车满载、未采用需方要求的添加剂或其他特殊工艺时的价格;(2)、供货时间为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的施工期限。
2、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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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货量的确认
1、商品混凝土的供货量以运输车的实际装载重量确定,需方应指定其合法代表人签认供方的混凝土随车发货单,该发货单作为供方实际供应混凝土数量的结算依据。
2、需方可对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抽验费用由需方承担。如同一批次抽验的数量不少于2车,且平均欠量大于1.5%时,供方应按该次抽验的总欠量的10倍数额赔偿并负责该批次抽验费用。
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容重参考下表:
混凝土 强 度等级 |
C10 |
C15 |
C20 |
C25 |
C30 |
C35 |
C40 |
C45 |
C50 |
C55 |
容重 kg/ m³ |
2360 |
2360 |
2370 |
2380 |
2390 |
2390 |
2400 |
2400 |
2410 |
2420 |
三、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确认
1、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混凝土强度等级:
(1)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在供方见证下,由需方持有相应上岗证的技术人员按现行规范要求现场制作、养护试块,并负责送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承担相关费用,检测结果作为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依据。
(2)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在供方见证下,由需方持有相应上岗证的技术人员按现行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并送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养护和检测,养护和检测费用由需方负责,检测结果作为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依据。
2、供需双方如对混凝土质量有争议,应由需方提请项目质监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属于需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其责任由需方负责;属于供方出厂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其责任由供方负责。
四、需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需方应在浇筑混凝土的2天前,以提交订货单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浇筑部位、浇筑方式、交货地点及其他有关要求通知供方;需要泵送或一次需求量1000 m³以上时,应提前5天通知供方;采用特殊商品混凝土或一次需求量1500 m³以上时,需方应于15天前通知供方,并做好业务技术交底。因需方通知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如遇需方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混凝土浇筑时间临时改变的,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造成供方经济损失的,经双方协商,需方给予适当赔偿。
2、需方应在建筑工地为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备的条件,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工地。
3、混凝土搅拌车到达工地后,需方应在20分钟内办完查验交接手续,并安排在60分钟内卸料完毕。
4、若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约定,需方有权拒收。
5、需方不得对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掺合料。
五、供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和需方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混凝土生产供应任务。
2、供方负责按国家规范设计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必须使用同一配比并采用同一品种规格的原材料。供方应及时按不同混凝土品种等级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需方付清货款时应提供全部有关技术资料。
3、供方运送车辆和随车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需方负责人员的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
4、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对混凝土质量和供应量的抽查,出现争议时,供方应及时派员进行协商处理。
5、供方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6、如需方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供方应积极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可在提前5天书面通知需方的情况下,停止向需方供应混凝土。
六、结算和付款办法:
1、付款: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需方应预付货款总额的 %给供方,预付款可抵作货款,其余货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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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算:供方根据需方签认的发货单每月一次编制结算表,并提供给需方,由需方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数量及金额。如有异议,需方应在三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七、违约责任
1、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时,应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疾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供货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所有人员伤亡和设备等财产损失由本方负责。
(2)按需方通知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混凝土,其损失由需方承担。
(3)延误的供货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九、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需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工程停建或缓建、混凝土生产运送设备严重故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3、 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时,按下列途径进行解决:(一)提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1、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如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超过——%,经汕头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双方可协商调整混凝土结算价格。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未达成之前,依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5、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 方(盖章) 供 方(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 或授权负责人:
承办人: 承办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