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汕头]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和《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16  来源:汕头市建设局  作者:汕头市建设局
核心提示:[汕头]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和《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建[2006]33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于2005年下半年分别出台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和《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为更好贯彻落实上述两个规定,切实做好我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严格按规定禁止下列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市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高新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城区和中心镇镇区的建设工程;

      (三)全市范围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建设工程。

      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申办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混凝土一次用量不足10立方米的;(4)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二)提交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含相关证明材料);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以上资料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批准机关提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三)审批办法:1、市建设局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高新区、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建设局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局备案。

      三、市质监站应定期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装备、技术人员配置、产品检验、质量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统一制订我市工程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存档资料目录。

      四、各项目质监机构应将商品混凝土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1、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是否事先签订合同;2、供方是否及时按不同混凝土品种等级向需方提供完整的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3、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交货检验;4、必要时进行质量抽检。

      五、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监理单位应不予同意下道工序施工,质监机构应责令局部停工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六、为规范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行为,明确供需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我局根据《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制订了《汕头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试行)》范本,自即日起启用。在应用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管科反映。

  附件: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2、《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3、《汕头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试行)》范本

汕头市建设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