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散[2005]3号)
各建设单位、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云浮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云府[2004]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市城区内建设工程统一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6月份起,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初城开发区)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市政以及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私人建筑,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但未组织施工的建设工程和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统一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招标投标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三、建设单位(个人)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云城区建设局)业务窗口办理工程报建时,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如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拒不停工整改的,城建管理监察部门拉走施工现场搅拌机械和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具的合法发票和报送"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情况表",有关部门才能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因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增加的工程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对于已经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时,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证明书”,经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构核定后,才能按使用数量增加工程成本。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施工单位(个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勘查确需现场搅拌的,凭现场搅拌证明书,才能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八、散装水泥运输车、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机)、轮式装载机等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经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审定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减免。
九、由建设、城监、质监等部门抽调专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施工管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在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全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保证国家四部文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
云浮市建设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交通局
云浮市公用事业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