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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商品混凝土采购招标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15  来源:宿迁市政  作者:宿迁市政
核心提示:宿迁市商品混凝土采购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品混凝土采购活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和(建设部第89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采购活动都必须在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内进行,并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下称市散办)、监督管理,严禁场外交易。所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混凝土总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含15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其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或公开发包的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在办理混凝土招标事宜时必须向市招标办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并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内发布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如实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的截止日期和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的规定等。
  
      (二)商品混凝土标号、数量、技术参数、最大日供应量;
  
      (三)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担保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投标担保在确定中标单位5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中标单位的投标担保也可转入履约担保。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在经营业绩、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企业信誉、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组织供应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以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其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接受市招标办、市散办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各自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馈赠的财物礼金及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就价格、质量、组织供应方案、用户反馈意见、企业实力及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议,经评审的排名第一的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以计分方式进行评审的,宜执行附件的打分办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商品混凝土指导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45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示两个以上工作日。市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质疑,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市招标办和市散办备案。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等额的货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的数额一般为中标价的10%左右,
  
      第二十七条 经招标确定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总价,不得更改,不得作为让利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在供货过程中按月向市散办提交用户意见反馈表,每月五日前报送上月所有供货的用户意见反馈表作为本月评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商品混凝土指导价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测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商品混凝土采购招标打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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