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徐经贸资源〔2003〕52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自2004年元月1日起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经过一年多的运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稳定、使用方便,施工现场扬尘减少等优点已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也存在有些工程混凝土用量小、浇筑时间长,由于预拌混凝土坍落度原因某些部位不能浇筑等问题。为解决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经研究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使用现场自拌混凝土浇捣:
⒈桩基础工程中单桩混凝土浇筑用量在6m3以下的钻孔灌注桩;
⒉单位工程中施工阳台栏板、压顶、空调搁板、窗台板(含飘窗窗板)、过梁、室外台阶、散水等部位混凝土一次浇灌量在6m3以下的零星构件。住宅工程斜屋面。
二、自拌混凝土调整、试配。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自拌混凝土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由本企业技术部门提出施工配合比,根据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情况进行调整、试配。
三、自拌混凝土试样留置。施工企业在使用自拌混凝土时按部位每一台班一次连续浇灌的零星构件应至少留置二组试件:一组同条件养护,一组送检测机构标养、试压。
四、使用自拌混凝土应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现场使用自拌混凝土的部位应经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和监理规划(细则)中注明,并在开工前将有关使用自拌混凝土情况书面报市质监站备案。
五、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