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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东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19  来源:东莞市建设局  作者:东莞市建设局
核心提示:[粤]东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莞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规范化管理、合理地使用此项资金,根据国发[1996]29号、[1992]66号及财政厅[2002]13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市建设局成立“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总工室,专项开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各项工作,并代市财政征收“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墙改办依据财综合[2002]5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专项基金”须按月(次月5日内)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第四条 收缴“专项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东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票据。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收缴的“专项基金”除必须保证工程改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的返退款外,均为东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其收支实行财政预算审批制度。市墙改办按有关规定编制收支计划,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年度终了编制当年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市墙改办每季度将返退支出计划上报市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计划一次性拨到市墙改办的支出帐户内。
  
      第八条 根据国发[1992]66号文件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和“专项基金”的贴息。
 
      第二章 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我市将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砖,并分阶段强制推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详见附表。
  
      第十条 我市强制推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在我市范围内八层以上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单体房屋建筑工程。第二阶段:2004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强制推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征收与清退
 
      第十二条 从2003年6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需强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或业主)应向市墙改办预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缴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预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到市建设局“墙改办”缴纳专项基金,并填写《东莞市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计划书》,墙革办将计划书转交局总工室审查备案。
  
      2、缴清专项基金款项后,建设单位凭墙改办签发的《东莞市建设工程缴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证明书》(下称证明书)第一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证明书》第二联由缴款单位保管,待日后办理基金返退或划转手续时使用。
  
      3、已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在墙体批荡前,由建设单位通知总工室核实墙材使用情况,不通知检查或批荡后通知检查的,以使用粘土砖论处,基金不予返退。
  
      4、总工室委托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部具体从事新墙材的核实工作。总工室收到建设单位要求核查新墙材的通知后,委托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部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如实填写《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记录表》(下称记录表),并将《记录表》交市建设局总工室审核。
  
      第十六条 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开发)单位,予以办理清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清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程序:
  
      1、办理清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程序: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开发)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凭总工室审核后的《记录表》到墙改办填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盖公章)办理专项基金清退手续。
  
      2、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交墙改办审查:
 
      (1)东莞市建设工程缴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证明书》第二联;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3)经总工室审核后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核实证明书;
  
      (4)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等原始凭证资料。
  
      3、市墙改办在收到以上资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核定并退款,退款由墙改办通过银行转帐形式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可凭《东莞市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计划书》和《东莞市建设工程缴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证明书》,到墙改办换领专用收据(市财税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市财政局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墙改办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拨核拨。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改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市财政局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墙改办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市墙改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市墙改办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墙改办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 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 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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