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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作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核心提示:[京]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材[2005]70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砂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砂石材料备案制度,加强砂石生产供应环节的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采购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4]758号)规定,北京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将加强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砂石材料的备案管理,确保砂石供应环节的可靠性。

      外地砂石生产供应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砂石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证)、当地或本市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单位按砂石国家标准型式检验项目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以下简称:质量检验报告);本市砂石生产供应企业办理备案的,按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矿山企业(及其分支)加工的尾矿砂石,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检验报告;非矿山企业购买其他矿山尾矿加工的砂石,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质量检验报告、与矿山企业签订的尾矿供货合同、提供尾矿原料矿山的采矿许可证;企业以建筑工地挖槽渣土为原料加工的砂石,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质量检验报告、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证明、市市政管委颁发的建筑渣土消纳场证明。

      备案后的砂石生产供应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合格的砂石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得以自己备案材料的名义代销其他单位(个人)的砂石料,不得将自己企业的有关证明资料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不得收购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非法开采砂石。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将撤销该企业的备案资格,并将其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砂石供应“三联单”制度,加强砂石采购运输环节管理

      为在使用环节上坚决堵住非法开采砂石流入建设领域的渠道,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采购在市建委备案的合法砂石生产供应企业的产品,不得采购直接从河道开采或筛分企业供应的非法开采砂石,不得明示、暗示或者放任下属企业采购非法开采砂石。为有效监督砂石的供应渠道,保证砂石采购、运输环节的可追溯性,本市将实行砂石质量合格证三联单制度。具体做法是:在砂石供应过程中,砂石生产企业填写由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确定的统一格式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三联单,由生产、运输和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各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堵住非法开采砂石借备案企业名义流向建设领域的渠道。

      三、强化砂石材料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各施工单位,各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砂石材料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每批砂石料进行复试,不合格的不得进货和使用。要建立原材料管理信息系统,将砂石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复试报告和砂石运输单上的有关信息纳入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对有预防碱集料反应要求的Ⅱ、Ⅲ类混凝土工程使用高碱活性砂石料的,必须按照《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采取降低碱总量和防水等相应技术施。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砂石的使用进行监督,以保证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

      市和区县两级建委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如发现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违规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必须责令改正,停产整顿,整改期间限制其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记入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在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上曝光。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明知是非法开采砂石而购买、窝藏、转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采购使用非法开采不合格砂石的,进行严厉处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采购使用非法开采不合格砂石材料的,责令其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采购使用非法开采不合格砂石材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将非法开采并且不合格的砂石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其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给予罚款后,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责任制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整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执法检查,市建委对各区县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抽查供应奥运工程和重点工程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各施工企业集团要与所属企业和在建工程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确保非法开采砂石不进入搅拌站和施工现场,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88070233),对群众举报查实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使用非法开采和不合格砂石的建设施工企业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砂石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长期工作,各区县建委、各大施工集团总公司都要由主管领导亲自负责,组成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督,切断非法开采砂石进入建设领域的所有渠道,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砂石  监督   通知
抄送:建设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7月12日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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