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河政发〔200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2003年第1号)、《河池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河政发〔200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东江镇政府、六圩镇政府所在地)新开工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人防工程、防洪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及其它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二、自2006年5月1日起,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必须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砖(空心砖)、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和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粉煤灰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工程设计、编制预算概算和进行设计图(或者施工图)审查,必须把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四、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认定证书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签订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供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价格,应当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预拌混凝土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价格字〔2006〕23号)为基础,以广西建设造价管理站河池市站定期公布的《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指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五、对于下列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
2、因首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确实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建设需要的。
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对于下列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
1、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
2、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建设需要的。
七、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发现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九、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2005〕9号文件规定:凡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评选,相应的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当年建设行业评优评先活动。
十、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督人员未认真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对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十二、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要求,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机构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河池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进行监察,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巡查,发现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