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混凝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生产企业的正当利益,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为建筑业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行业良好的公众形象,合肥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商讨制定本公约。
合肥地区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愿加入本公约组织(混凝土分会),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规定,不受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影响。
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优质产品,做好销售服务,确保合肥地区工程建设质量。
二、根据市场实际和成本预算,由混凝土分会每季度协调制定我市混凝土最低保护价格并进行发布,各会员单位应参照执行,不得随意低价倾销。共同保护、规范市场。
三、所有交易合同在正式签定后,立即报混凝土分会备案,混凝土分会视同一工程先备案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四、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工程项目,除有下列情况外,其他企业不得再介入进行交易:
1、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有关方面认定是供应方的责任,按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且结清双方费用的;
2、因供应满足不了施工进度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且结清双方费用的。
五、如因上述两种原因终止合同的项目或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以上企业供货的,后介入企业的报价不得低于第一个供货企业的报价。
六、如因需方拖欠供货企业的工程款,需方随意更换供货企业,其他会员单位不得再与该需方签订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货。
会员单位有向公约组织(混凝土分会)举报少数资信不良需方的义务。对于少数资信不良的需方,经公约组织通报后,所有会员单位不得再与该需方签订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货。
七、受主管单位行政指令为本系统工程垫款。资金一律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不准拖欠被委托混凝土企业的货款,并由原委托企业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被委托的企业。
八、分会是企业之家,会员不分所有制、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章程赋予的同等权利,并承担应尽的义务。
九、成立分会公约监督小组(副会长单位为监督小组成员),各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经监督小组查实后,发现一次提出警告;发现两次,行业内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开除本公约组织,并集体给予制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协会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会员或非会员单位作一步处理。
会员单位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分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复议申请。
十、各会员单位应自律经营行为,全体会员要精诚团结,相互合作,全力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十一、本行业自律公约由理事会提出,经理事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送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
十二、本自律公约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参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排名不分先后):
合肥市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肥瑞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申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证单位:合肥市建筑业协会(见证人):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砼分会(见证人):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