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单位:重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缴费地点: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鹰冠大厦)
电 话:63672117
二、办事依据
1、国务院《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2]189号);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75号);
5、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0]194号)。
三、办事程序
1、一般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事程序
(1)分类: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市管项目(注:高新科技开发区和北部新区的建设工程均为市管项目),区县(自治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区县管项目;
(2)有关单位持《投资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缴纳点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各级散装办或地税部门对缴款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其应缴款金额,出具《缴款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缴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款;
(5)缴款单位将《缴款通知书》和银行报查联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回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
2、水泥生产企业及其它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事程序
(1)分类:年产5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余在区县(自治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缴纳专项资金;
(2)有关单位每月10日前凭《水泥销售发票》及《财务报表》到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缴纳前一月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对缴款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应缴款金额,出具《缴款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缴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款;
(5)缴款单位将《缴款通知书》和银行报查联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回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
四、所需资料
1、《投资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2、《水泥销售发票》;
3、《财务报表》(水泥生产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五、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
1、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
2、其他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具体折算为:每立方米混凝土缴纳1.2元,每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分别缴纳0.9元、0.6元)。
七、责 任 人:黄护国
联 系 人:张嵛健
联系电话:63867215(传真)
邮政编码:4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