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材[2006]4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干混砂浆是指由专业企业生产的,可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筑、抹灰、地面和特种砂浆的粉状混合物。在我市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取消现场搅拌,对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砼的通知》和福建省经贸委、建设厅等五厅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砼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推进资源节约,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业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经研究,在本市推行使用干混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时间分为三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3月1日起岛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必须使用干混砂浆,岛外政府投融资工程及岛内外其它工程推广使用干混砂浆;
第二阶段:2007年1月1日岛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必须使用干混砂浆;
第三阶段:2008年1月1日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全面使用干混砂浆;
二、干混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厦门市《干混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禁止使用海砂或经海水浸泡的砂生产干混砂浆。
三、使用干混砂浆的工程项目,工程概预算、招投标工程招标标底应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干混砂浆综合信息价格进行编制。
四、干混砂浆可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取得新型建筑材料认定证书后方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的,所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返还。
六、干混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内容。
七、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干混砂浆。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