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文件
建管工〔2005〕31号
关于转发《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建设(开发)、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有关单位,当涂县建委:
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以马政办〔2004〕94号文转发《市经贸委市建委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下称通知)。现结合我市市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2005年3月1日前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遵照执行《通知》规定。2005年3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确有困难不能执行《通知》规定的,向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报告。
二、执行《通知》的工程地点范围为南于南环路,西至江边,东到东环路,北至慈湖工业园区。
三、对2005年3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施工现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要保证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进出和道路、水电“三通”等条件,不得在现场设置混凝土集中搅拌设施。各建筑材料试验室和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不得为施工现场开具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与使用单位签定《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明确预拌混凝土的技术性能,今后服务内容和施工要求等,确保工程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检查标准(试行)》(皖建砼协〔2004〕06号),建立健全混凝土质量保证体系,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巡查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保证混凝土的及时供应,不得拒绝小批量混凝土的供应,并提供相应的今后服务。质量监督机构设立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对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投诉电话:0555-2346849、0555-2348247
七、当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行《通知》的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