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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扬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作者:扬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核心提示:[扬]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扬建质监(2005)第12号

      各预拌砼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砼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砼生产和使用各方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预拌砼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健全质保体系,确保企业有效运作。

      1、在扬预拌砼生产企业在2005年8月下旬以前应将资质证书(复印件)、现有质保体系报我站备案。

      对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砼,除由资质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外,我站对相应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2、在扬预拌砼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有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必须在岗。以上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报告,并到我站备案,以确保质保体系的正常运作。

      3、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复试、验收制度。各生产企业要对照《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要求》(苏建管质[2003]49号),设立专项试验室。受市建设局委托,我站将与建筑业管理处、建材协会联合组织核查组,对各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核查结果公示之前,水泥、砼外加剂以及砼配合比,应委托经省建设厅批准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复检。砼生产企业每季度应将砼配合比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比对试验,以保证配合比的科学性。对砼生产企业的质量情况,我站每季度组织一次监督抽测。

      4、严格砼生产过程管理,外加剂掺入量应严格控制,防止人为误差导致的缓凝时间失常。

      5、砼生产企业与建设方的供货合同,以及每月生产情况统计报表,应于当月28日以前报我站备案。

      二、严格预拌砼现场交货检验,把好砼进场关。

      预拌砼生产企业对砼的生产、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对现场交货负有检查验收的责任。

      1、核查砼生产方提供的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标明砼的主要质量指标以及原材料复验结论。

      2、逐车检查进场砼坍落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当设计坍落度T≥100mm时,实测坍落度正偏差>30mm,应作退货处理,相应损失由生产方负责。

      3、砼强度以交货抽检的试块28天标养检测结果为准,该工作应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实施,监理单位见证。砼强度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省建设厅批准的有资质检测单位实施。

      4、施工单位的取样员、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均应持证上岗,并对取样与见证负责。

      三、强化砼施工质量管理,确保砼浇筑、养护质量。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砼施工方案,并对砼浇筑、养护质量负责。

      1、砼浇筑方案应经监理单位批准,监理单位对砼浇筑应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记录。

      2、及时掌握气温与砼坍落度的变化,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处理,严禁边加水边泵送。用于润滑泵送管道的水泥砂浆不得集中浇筑在结构构件内。

      3、砼应采取二次振捣、二次收光等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砼收缩裂缝。

      4、砼浇筑后12小时以内应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14天。养护期间,砼浇筑面在其强度达到1.2Mpa以前,不得进入后续工序施工;砼楼面在强度达到10Mpa以前,不得堆放重物。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传达,认真贯彻,我站将适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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