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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28  来源: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作者: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核心提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苍 规 建[2006]53

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各房开公司、各有关建设单位、各中介服务机构、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杜绝劣质地材进入工地。提高工程质量,促进预拌混凝土的顺利推广应用,根据苍政发[2004]149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我局在2004年先后制定印发了《苍南县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苍规建[2004]118号)及《关于〈苍南县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补充说明》(苍规建[2004]171号),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实施运作,预拌混凝土在我县工程建设中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应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就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县范围内,列入我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凡具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输送泵车通行条件的,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项目建筑物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业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跨度在8米以上的建筑物基础及主体部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其他建筑物应积极参与推广应用,偏远山区可酌情参照执行。

      二、凡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免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并事先报我局相关职能单位核实审批手续后,方可现场自拌。未经批准擅自现场自拌的,将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者将依法予以查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三、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符合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要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预拌混凝土的需求量,产品出厂要提供出厂质保书。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预拌混凝土除在生产企业内留置试件外,运到浇筑现场时,施工企业可随机取样留置试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工程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其质量争议由工程质监部门作出裁定。我局将对本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定期予以抽查。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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