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法字[2003]14号
全市建筑行业有关单位:
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
三、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作为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价的参考依据。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者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
五、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
七、未按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本通告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需要使用混凝土或水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九、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