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建设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高标准建设三亚国际滨海旅游城,依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文和海南省政府13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三亚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在坚持技术先进、设备优良、资金落实、诚信可靠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第五条 凡在三亚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项目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选址报告以及建筑设计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四)环境评估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设置方针和申请企业的资质予以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
第七条 从2003年7月l日起,在本市城市规划的主城区、“亚龙清国家旅游度假区”、“天涯海角风景区’、“南山风景区”、“海坡度假区”等区域内,凡混凝土用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都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前款规定区域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混凝土用量超过1000立方米,或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市政府将根据城市建设和旅游景点建设的发展逐步扩大商品混凝土的限用范围。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凡是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筑施工部门在履行工程报建时,必须同时提供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
第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施工单位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应有的内容外,还必须载明该项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配方、各项配方的商品混凝土用量、使用各项配方商品混凝土的时间表、技术质量责任等应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与客户签订的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违反合同者,必须承担违约贵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出厂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准。
第十二条 运输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在本市主城区、主干道运输商品混凝土,其运输承担者,应事先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指定的车辆行驶线路进入市区工地,并采取措施,保持车辆整洁,防止泄露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发生。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接到商品混凝土运输者的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必须为申请人确定合理的车辆行驶路线。
第十四 条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五 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折算为散装水泥用量,免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六 条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私自在建筑工地设立混凝土搅拌设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誉告,并限期拆除;不听劝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 条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小型施工项目、维修项目、装修项目,除须产格遵守市政府颁布的《三亚市二类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时问,防止噪声扰民外,还要做好防止粉尘污染。违反者,由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