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我市市区建设工程应用预拌混凝土招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省建设厅、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发文(湘建建[2004]116号)转发国家四部《通知》以及2005年10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株政办发[2005]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2006年3月1日起,按株政发[2005]33号文(以下简称33号文)规定范围内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株政办发[2005]33号文规定范围内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一律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将预拌混凝土标号和数量予以明确,在编制合理定价和上、下限值时,其预算均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计价,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价格应按照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执行,否则招标投标管理局不予备案。
2.投标单位在参加上述工程的投标工作时,应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报价的预算中也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计算,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3.投标单位中标后,可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就预拌混凝土价格进行磋商,也可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二级市场招标,但最后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施工承包招标时预拌混凝土的暂定价。
4. 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制定,市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生产和使用单位参照执行。
5.对不按照本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单位,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市建设局的执法稽查部门按照株政办发[2005]33号问和其他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6.本规定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株州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