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权县(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文件)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办[2005]271号文件)精神,依照商务部等七部局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河北省193号省长令和《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扩权县(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1、扩权县(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当地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2、建议扩权县(市)设立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没有条件设立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相关科室相应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具体工作。
3、扩权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贯彻实施散装水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②参与制定或制定散装水泥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③编制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④参与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竣工验收;
⑤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
⑥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⑦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⑧查处违反《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计划上报
4、中长期规划。扩权县(市)编制的散装水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与所在设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衔接后,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就扩权县(市)散装水泥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等直接与全省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平衡。
5、年度计划。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在下达年度散装量、散装率、专项资金征收等年度计划时,对涉及到扩权县(市)的指标,在其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单独列出。扩权县(市)年度计划安排与全省计划进行衔接。
三、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6、扩权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但年设计能力在六十万吨以上水泥生产企业,以及中央、省属水泥企业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征收。
7、扩权县(市)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河北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专项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汇缴专用帐户。
8、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于每月十日内,将汇缴专用帐户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汇缴专用帐户,百分之八十缴入本级国库。
9、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财务报表制度,扩权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6月30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次年元月的20个工作日内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向上级部门上报财务数据时,将扩权县(市)的财务数据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四、项目申报、资金安排
10、申请使用扩权县(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改造和科研开发的项目,由扩权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
11、申请使用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扩权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统计及信息发布
12、按照散装水泥统计制度,扩权县(市)应按时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向上级部门上报或对外发布分地区统计资料时,将扩权县(市)的统计数据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六、信息获得
13、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召开的全省散装水泥工作会议及相关业务会议,均扩大到扩权县。
14、转发国家散装水泥办公室文件、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下发的文件及传递信息、指导工作的各类简报、刊物、编印的内部资料等,均发放到扩权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