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环保局、发改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其它各有关单位:
预拌砂浆作为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材料,在全市建设工程中的广泛应用,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等各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目标的必然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5号令)、《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办__号)规定,现就本市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两大类,普通砂浆是指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工程中的砂浆,特种砂浆是指用于保温、界面、饰面、瓷砖粘贴、地面自流平等工程中的砂浆。
二、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将奥运工程作为本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重点示范工程。
提倡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根据使用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强制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地域范围。
三、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一)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并将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二)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应当严格执行市建委颁布的现行《北京市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试行)》(DBJ/T01-73-200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应当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四、预拌砂浆企业新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应当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五、鼓励在预拌砂浆原材料中使用钢渣等工业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等材料,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凡利用钢渣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六、市建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统一申报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产品认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材料。经市建委审核合格的,在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布企业名称(网址:http://www.bjjs.gov.cn)。
七、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