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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27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作者:瑞安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瑞安市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系国家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之一。其特点是集中拌制、商品化供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施工速度,改善施工条件,净化城市环境,推进我市建设科技进步,根据瑞政发〔1999〕32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特发布本实施细则。

      一、在本市市区(包括安阳新区、经济开发区),凡具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运输泵车通行条件的,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应积极推广使用。对于必须使用而以种种借口拒绝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将由我局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二、必须使用预拌凝土的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价;工程项目扩初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均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进行投资预算、招投标、项目扩初设计等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瑞政发〔1999〕32号通知要求及时作相应的调整,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并由质监等部门严格把关。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不得以留置施工缝等为借口,降低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施工缝的留置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按规范要求予以明确,并报质监部门备案。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保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出厂要提供出厂质保书。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预拌混凝土除在生产企业内留置试件外,运到浇筑现场时,施工企业可随机取样留置试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工程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其质量争议由工程质监部门作出裁定。

      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市招投标办会同建材管理站定期发布价格信息,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结算应严格按照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下发的《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凡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免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我局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在现场自行拌制混凝土。

      七、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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