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意见县计划委员会县经济委员会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物资局县建设银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都必须遵守本意见。
二、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含外地进永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修项目,其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总用量(含预制构件)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重点工程应达到60%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或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下的,使用散装水泥比例不得低于10%。在招投标会议或信息发布会后,建设单位凭县建设工程投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县交通局投招标办公室签发的“使用散装水泥联系单”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使用散装水泥的手续。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比例,并注明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金额。
凡确定使用散装水泥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继续使用袋装水泥的,限制参加下一工程投标。
四、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置完善散装水泥接收使用设施、设备;其散装水泥使用比例应达到80%以上。
五、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必须按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的规定缴纳“限袋费”。建设项目属于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抵扣。水泥制品企业,由县散装办委托县建设局地材管理站,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上年度散装率达90%的,经县散装办核准可免交);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退还,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
六、对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省实施意见的规定,由县散装办委托建设银行向承建单位预收每吨10元扶散费。若在水泥产地已缴纳,须出具扶散费票据,不得重复征收。
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和供应单位,要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计量与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监督检查。
八、建设、施工企业和散装水泥供应单位购置散装水泥流动罐,一定时期内县散装办可给予购置款10%—20%的补贴。
九、本意见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