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我区散装水泥发展步伐,现就贯彻《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
1.根据国家最近提出的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例(以下简称散装率)达到40%的要求,新建散装水泥中转库,提高散装水泥的发放能力。
2.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按省政府71号令第十三条要求,配置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管理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管理是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一项关键工作,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依法征收与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省政府71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组成
1.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2.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
3.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中按规定不予退还部分;
4.利息、投资及其他收入。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解缴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区散装办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1.扶散费的征收与解缴
向外省购入袋装(含特种)水泥的,一律向收货单位或个人征收每吨20元扶散费。向省内购入袋装水泥,水泥生产地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扶散费的,按未缴部分加倍向购水泥单位或个人征收。
2.节包费的收取和解缴
区内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的,按销售量(含自用)每吨提取22元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区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由水泥生产企业代区散装办单独开票,于每月10日前向区散装办缴纳上月的节包费。
3.限袋费的征收、解缴及退还
在本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发文前向区散装办缴纳限袋费。标准为: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电站、水库、大坝、桥梁、公路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水泥预算定额数计算,每吨10元。
限袋费由建设单位缴纳,若施工单位包工包料,先由建设单位垫缴,后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抵扣。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区散装办委托有关部门按上年水泥使用量代征每吨5元限袋费,于每年1月前交区散袋办。散装水泥使用率达80%以上,经区散装办核准可免交。
限袋费的退还:1998年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修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率在40%以下的,限袋费不予退还;达到40%—6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60%的,全部退还。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等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使用率在80%以下的不予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按省政府71号令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2.代征(或把关)单位的劳务手续费按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区散装办定期支付。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监督下由区散装办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
4.使用范围:
①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②散装水泥的宣传和管理;
③有偿扶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④奖励为散装水泥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审批权限,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散装水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与来源:
1.水泥厂(含熟料粉磨站),每供应1吨散装水泥奖励1元,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吨增加奖励1元,由主管散装办奖给。
2.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预构件等用户每使用1吨散装水泥,可提奖2元,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70%部分,每吨加提奖2元。奖金在其分成的节包费或节约额中提取。
3.经营(中转)企业,每经销1吨散装水泥奖励0.5元,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吨加奖0.5元,由主管散装办奖给。
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1.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是管理我区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区散装办负责全区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区财政、金融、物资、交通、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环保、土地、规划、物价、公安、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区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2.对违反省政府第71号令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同级工商、审计等部门应给予全力配合。
3.散装水泥专用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特许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泥制品企业加快配置与企业相适应的使用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的监督;督促建筑施工、水泥制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5.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到港的外地袋装水泥车船的管理,对偷逃、漏征扶散费的依法予以处罚。
6.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泥质量、计量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劣质水泥流入市场。
六、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散装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