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散装水泥对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是水泥生产发展的必由之路。为加快象山县散装水泥发展步代,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计经办〔1996〕518号《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加快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
1.象山县内水泥生产企业应充分发挥现有散装设施能力,进一步扩大散装水泥的生产和供应规模,1998年底前必须配置散装率不低于60%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2.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含熟料粉磨)企业必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散装水泥设施的设计和同步建设。
3.凡承接象山县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1996年10月1日起,未配置散装水泥接收和使用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工程投标。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管理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组成。
1.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2.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
3.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的不退还部分;
4.利息、投资及其它收入。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解缴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1.扶散费的征收与解缴;
象山县内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量(含自用)征收每吨5元扶散费。由水泥生产企业代县散装办单独开票,于每月10日前向县散装办缴纳上月的扶散费。
凡向象山县外购入(运入)袋装(含特种)水泥的,由象山县散装办委托交通(航管、港务)部门向收货单位或个人代征扶散费,标准为:省外袋装水泥征收每吨20元,象山省内(县外)袋装水泥预征每吨10元。
委托代征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征的扶散费全额解入县散装办帐户。
预征的省内袋装水泥扶散费,由货主单位或个人凭产地散装办出具已收取扶散费的有效证明向县散装办办理退款手续。
因货主单位或个人拒交或拖延交付扶散费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对造成水泥损失或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货主单位或个人负责。
对直接到达作业(含企业自备)码头的外地袋装水泥扶散费,若因码头产权单位的责任致使少收、漏收的,须由码头产权单位承付。
2.节包费的收取与解缴
县内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的,按销售量(含自用)每吨提取22元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县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由水泥生产企业代县散装办单独开票,于每月10日前向县散装办缴纳上月的节包费。
3.限袋费的征收、解缴及退还
在本县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向县散装办缴纳限袋费,标准为: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电站(厂)、水库、大坝、桥梁、公路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水泥预算定额计算每吨10元。
限袋费由建设单位缴纳;若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暂由建设单位垫缴。
水泥制品企业,由县散装办委托县城建局质量监督站按上年水泥使用量代征收每吨5元限袋费,于每年1月底前解交县散装办。
限袋费的退还办法:建设工程竣工后,凭使用散装水泥用量报表,并附散装水泥供应发票(或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件,到县散装办办理退还限袋费及利息手续,具体标准如下:1996年至2000年,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3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30%至5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50%的,全部退还;2001年及以后,散装水泥使用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水泥制品企业于每年1月份持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凭证,到县散装办办理退还限袋费本息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散装水泥发展实力
1.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2.代征(或把关)单位的劳务手续费按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确定的标准由县散装办定期支付。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在财政监督下,由县散装办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
①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建设;
②散装水泥的宣传和管理;
③有偿扶持散装水泥生产企业的发展;
④奖励为散装水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计划委员会是管理我县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县散装办负责全县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县财政、金融、交通(航管、港务)、工商、技术监督、城建、环保、物价、公安、物资、统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县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财政、金融部门要对发展散装水泥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对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航管、港务)部门要加强对到港的运输外地袋装水泥船舶的管理,对逃避船舶到港登记、协同货主违规卸载、偷逃扶散费征收的依法给予处罚。航管、港务部门要将征收专项资金纳入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漏征和不正之风等行为,要按规定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水泥生产、流通和码头、装卸单位依法经营,对抗拒缴纳应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和外来水泥质量、计量的监督检查,坚决阻止劣质水泥流入市场。
城建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泥制品企业加快配置与企业等级和建设、生产相适应的散装水泥使用设施、设备,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的监督;并在工程招投标和水泥制品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严格按有关规定把好关。
经委和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并帮助水泥生产企业加快散装水泥发放施施、设备的技术改造,提高散装水泥质量,扩大生产供应规模;按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
四、本实施意见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皆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计委(县散装办)负责解释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