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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21  来源:扬州市政府  作者:扬州市政府
核心提示:扬州市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政策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工效,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七部局2004年第五号令的精神,现就扬州市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自2004年6月1日起,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东至京杭大运河,南至宁通南绕城公路,西至贾七路,北至宁启铁路范围以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邗江工业园、江阳工业园、广陵产业园)和新城西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无法输送到施工现场的;

      (三)混凝土总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单项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四)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同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试验报告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台帐分别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评定的依据,预拌混凝土试块实行严格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混凝土生产供应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如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报告,不得隐瞒。

      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价格编审委托时,应按照预拌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使用预拌混凝土作出明确规定。各施工单位投标标书必须以预拌混凝土报价为准。对于按实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按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预拌混凝土预算指导价进行决算。

      八、建设工程承发包手续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含有工程名称、工程规模、产品价格、产品数量、设计强度、技术参数、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将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未签订供货合同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日常质量的监督管理,要监督参建各方对工程中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测和控制。凡单位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原则上应由一个预拌混凝土企业供应,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的,必须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所用水泥的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生产运输单位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散装水泥,保证建设工程的需要。
     
      十一、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专业运输车辆,因工程建设特殊需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交通通行证,在规定的路段和时段内允许其通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行车安全与卫生,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清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内。

      十二、招标价格编审单位不按照预拌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编审资格。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使用预拌混凝土未作明确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投标标书未以预拌混凝土报价的,该标书为废标。

      十三、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十四、违反本通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本通知中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十六、执行范围内属邗江区区域的建设工程,由邗江区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市建设局督促检查。各县(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发展预拌混凝土的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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