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经委)、建设局、散办: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务院21号文件精神和商务部、建设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要求,经各市上报,现对“十一五”期间县(市、区)级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下称“禁现搅拌”)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是加速水泥散装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列入“禁现搅拌”名单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现搅拌”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发展。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及环保要求,制定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从使用环节加强对“禁现搅拌”工作的指导,把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纳入招投标范围和工程定额。
三、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章,制定并落实“禁现搅拌”的政策措施,编制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各级散办要密切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发展预拌混凝土和“禁现搅拌”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对产、运、用的服务协调,积极做好发展预拌混凝土和“禁现搅拌”工作的宣传。
四、对列入“禁现搅拌”名单的县(市、区),省建设厅和经贸委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完成“禁现搅拌”的单位将予以公布表彰。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