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及《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统一征收,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二、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征收标准为: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按销售(含自用)量每吨缴纳2元。
(二)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每吨缴纳3元。
四、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项目,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施工有关手续时代征;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项目,由散装办委托各镇城建办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时代征;市重点、实事工程由市重点办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预制场)由市散装办征收。
五、专项资金的征收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办法,由各代征单位预征并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资金结算由市散装办统一办理,并开具专项资金专用收据。
六、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按以下规定预缴专项资金。
(一)有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
(二)水库、堤坝、桥梁、道路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一)、(二)两项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三个月内,缴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和市散装办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运交单原件及工程决算报告等有效证明,到市散装办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市散装办按袋装水泥实际用量每吨扣转3元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专用收据。
(三)水泥制品企业(预制场)在当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实际用量每吨预缴3元,次年3月底前凭购买袋装水泥的有效证明,到市散装办办理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七、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散装办开设的专户缴纳上月的专项资金。
八、代征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预缴款及时解缴市散装办开设的专户。
九、水泥生产、制品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十、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预收款专用收据不作为报销凭证,专用票据由市散装办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专用票据的申领结报和管理。
十一、代征业务费由市散装办按规定核拨。
十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其具体使用范围和审批管理权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凡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按省政府第71号令第29条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十四、水泥生产、水泥制品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置与散装水泥发放、使用相适应的设施。对未按规定配置相应设施的单位,市有关部门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十五、外地水泥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散装水泥,必须到市散装办登记备案后,领取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运交单。
十六、市计委要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市城建、物价、工商、交通、公安交警、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十七、本意见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八、本意见由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市计委市财政局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