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省政府第71号令和甬政办(1996)9号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现就贯彻《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加快散装水泥设施建设
1、市属水泥生产企业应在充分发挥现有散装水泥设施作用的基础上,继续抓好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散装水泥的生产和供应规模,至1998年底,必须按照散装率不低于60%的要求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2、凡承接本市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否则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二、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市属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的,按销售量征收每吨5元的“扶散费”,并于每月10日前按月解缴给市散装办。
2、市属水泥生产企业按散装水泥销售量每吨可提22元的“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市散装办。
3、对市内的建设工程,由市散装办委托市计委、经委、城建委等单位代征“限袋费”。标准为: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收取;电站(厂)、桥梁、公路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使用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收取。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持使用散装水泥的有效凭证到市散装办办理退还“限袋费”本息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在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额退还。
4、水泥制品和预拌混泥土企业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每吨5元计算,向市散装办缴纳“限袋费”,次年1月份持使用散装水泥的有效凭证向市散装办办理退还“限袋费”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以上的,全额退还“限袋费”本息;不到80%的,不予退还。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四、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计委是全市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市散装办具体负责全市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较广,要求市经委、财政、城建、交通、金融、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散装水泥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