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正常的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维护生产企业的正当利益,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树立行业良好的公众形象,扬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经共同商讨,特制定本公约
一、扬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愿加入本公约组织,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规定,不受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影响。
二、公约组织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优质产品,做好销售服务,确保扬州地区工程建设质量。
三、根据市场实际和成本测算,扬州地区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价格经成员企业民主协商,由市建材协会混凝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凝土委员会”)每月进行公布(首次公布的日期另行商定)。成员企业必须遵守,严禁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共同保护、规范市场。
四、企业之间应建立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的正常关系,以自身的优势参与竞争,不得对同行进行中伤和贬低。各会员单位应自律经营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服务意识和诚信品牌意识。成员企业要精诚团结,相互合作,在遇有设备或原材料供应等发生困难时,会员单位之间应鼎力协作,互相帮助,完成合同要求,维护行业信誉。
五、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抵制需方的恶意拖欠混凝土货款和损害混凝土企业利益为目的霸王合同条款,各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一个工程或一个工程部位(未在招标书中预先注明由多个供货方承担的),最终只能由一个混凝土供货方与需方发生一个合同签约,并应及时将签约的合同在《扬州混凝土网》备案,同时将合同文本电传至市混凝土协会,进行“第一合同”确认,协会及时在网上公布。
2、会员单位在与需方签订合同时,应使用市建设局和市工商管理局监制的统一合同文本,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公平交易。避免因需方强加于供方的霸王条款,使供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六、对于已签订合同或正在供货的工程,除有以下情况外,其他企业不得参与介入(如发生重复签合同的情况,后签企业应无条件退出):
1、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有关方面认定是供应方的责任,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结清双方费用的;
2、因供应方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结清双方费用的;
3、如因上述两种原因终止合同的项目或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供货的,后介入的企业的报价不得低于第一个供货企业的报价。
七、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为施工方垫资供应混凝土。各企业应按照以下约定签订供货合同:“买受方应在下一批混凝土供货前付清上批混凝土款项的75%以上(含预付款),余款应在该批混凝土28天强度合格后××天内结清。”
因工程款拖欠问题而引起的停止供货的工程,原供货企业应及时通知其他企业,未经原供货企业同意,其他企业不得介入。
八、成员企业有向混凝土委员会举报少数资信不良需方的义务,对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故意暗箱操作引发供方竞争的单位应共同进行抵制。对于少数资信不良需方经混凝土委员会通报后,所有成员企业均不应再与该需方签订供需合同,更不要私自供货。
九、各成员企业应相互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如仍然不予纠正的企业,协会将向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即:建筑业管理处、工程建设处和质量监督站发出通报,建议严格资质审核和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必要时将暂停或停止该企业的经营资质,保证守约企业的利益。
十、由成员企业的销售负责人组成自律工作协调小组,在混凝土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该小组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十一、成员企业应按协商确定的比例缴纳费用,该费用应专门用于混凝土行业的有关事宜,并定期向成员企业公布。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