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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计划委员会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10  来源:嘉兴市计划委员会  作者:嘉兴市计划委员会
核心提示:嘉兴市计划委员会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

      嘉市计〔1996〕220号嘉建委工〔1996〕198号

      市级各主管局、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可节约大量的水泥包装材料,是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利国、利民、利企业的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省政府为加快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今年四月十七日专此颁布了省政府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71号令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和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本息(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的规定,为贯彻执行好省政府71号令,促进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经研究,对我市区建设项目补充意见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区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否则不准参加投标和承建施工项目。

      二、凡在我市区的建设项目在办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限袋费”,凭“限袋费”缴纳证明给予办领施工许可证。

      三、“限袋费”由嘉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征收。建设单位可到市计划委员会(市府大院内)物资科或嘉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明月路25号)缴纳“限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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