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计〔1996〕220号嘉建委工〔1996〕198号
市级各主管局、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可节约大量的水泥包装材料,是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利国、利民、利企业的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省政府为加快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今年四月十七日专此颁布了省政府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71号令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和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本息(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的规定,为贯彻执行好省政府71号令,促进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经研究,对我市区建设项目补充意见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区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否则不准参加投标和承建施工项目。
二、凡在我市区的建设项目在办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限袋费”,凭“限袋费”缴纳证明给予办领施工许可证。
三、“限袋费”由嘉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征收。建设单位可到市计划委员会(市府大院内)物资科或嘉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明月路25号)缴纳“限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