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落实行署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要求,促进全区散装水泥工作的开展,提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浙财工〔1999〕43号文件和全区散装水泥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政府性基金,资金来源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收取。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经费;
(六)其他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开支。
专项资金应优先、主要用于前两项支出。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中前三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办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三)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主管散装办,由散装办根据项目进度拨付给使用者。散装办应跟踪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挪用资金应及时追回。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散装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含项目总额)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2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送上一级散装办和同级财政部门。
六、根据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散装办不设收入过渡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直接交入预算外资金专户。预收款的退款,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散装办审批后,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直接退还使用单位。
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从1999年5月1日开始不再征集预算外统筹资金。
八、散装办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使用情况季报表》报上级散装办、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上级散装办对下级散装办的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要进行定期检查。
十、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