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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技术导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18〕1号)、《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府令217号)、《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287号)要求,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整体水平,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关于印发《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18〕1号)、《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府令217号)、《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287号)要求,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整体水平,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预拌混凝土企业新设站点建设、旧站点升级改造以及绿色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中遵照执行。


《导则》在推广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韩栩仟 瞿诗耀


联系方式:027-85752309


附件:《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技术导则》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5日


附件:《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技术导则》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

技术导则


1总则


1.0.1为规范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建设与生产,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相互协调,实现行业减量集约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的管理。预拌砂浆的生产及运输管理参照本导则执行。


1.0.3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管理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遵守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现行有关标准及法规的规定。


2术语


2.0.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Green prod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


采用先进技术及管理措施,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全过程满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要求的综合活动。


2.0.2  生产类废弃物 industrial waste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浆、废弃混凝土等废弃物的总称。


2.0.3  生产废浆 industrial waste mud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含有较多固体颗粒物的液体。


2.0.4  生产废水industrial waste water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总称。


2.0.5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0.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符合节能减排、低碳环保、安全健康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0.2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运输车辆、检测仪器等应满足绿色生产管理要求。


3.0.3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对粉尘、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监测,结果应满足环保要求,并留存监测记录。


3.0.4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0.5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验收,并定期按附录A评分表进行检查,检查得分不应低于90分且控制项 不应扣分。


3.0.6本市范围内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储料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应分区域或整体全封闭,道路及生产区域地面应全部硬化,并应按照本导则中评分表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按附录A评分表检查得分不应低于85分且控制项不应扣分。


3.0.7运输车辆进岀厂应保持清洁,车轮及车身应采用专业清洗设备清洗干净车辆清洗水应循环使用,不得排出厂外。


3.0.8生产及生活用热水、照明等宜采用可再生能源。


3.0.9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应高于10mg/m3,混凝土搅拌站(楼)的计量层、搅拌层和骨料堆场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应高于0.8mg/m3,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应高于0.4mg/m3。


3.0.10无法处置的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3.0.11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定期进行自检。


4厂区要求


4.0.1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宜分区布置。


4.0.2厂区内道路及生产作业区地面应全部硬化,排水应顺畅,功能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废水回收要求。


4.0.3围墙四周内侧、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厂区总绿化率不应小于10%。


4.0.4 厂区及道路宜采用吸入式机械清扫设备进行清扫作业,保持清洁。


4.0.5厂区内应配备雨水及生产废水、废浆回收、处置系统。


4.0.6 厂区内应设置固定的生产废弃物暂存处。生产类废弃物应分类存放、优先回收利用。


4.0.7 厂区内生活垃圾应单独处置,不应和生产垃圾共同堆弃、处理。


4.0.8厂区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排放。


4.0.9生产区域的封闭宜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工业建筑设计,宜充分考虑高度、采光、吸音、隔声、通风、安全、耐久、节能等使用功能,外观应简洁美观,清新明亮,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0.10 厂区门前道路和环境应符合环境卫生、绿化和社会秩序的要求。


4.0.11 厂区外应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


4.0.12 厂区内应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适时进行降尘清洁。


5原材料


5.0.1宜优先选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原材料。


5.0.2宜综合利用机制砂石、矿山废石、尾矿制备的骨料和再生骨料,其性能应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经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适宜用量。


5.0.3宜优先选用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T 48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等国内现行标准要求的工业废渣类掺合料,并应经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适宜用量。


5.0.4混凝土外加剂产品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等污染物释放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对多组分外加剂宜采用分别计量的方式。


5.0.5利用生产废水、生产废浆作为拌合用水时,应经试验确定适用性和利用量。


5.0.6预拌混凝土生产用大宗粉料不应使用袋装方式,特殊袋装原材料的存储与使用应做好安全与粉尘防护和包装袋回收处理工作。


5.0.7大宗原材料运输距离大于200km时,宜采用船运运输。


5.0.8当掺加纤维等特殊原材料时,应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操作和环境安全。


5.0.9应定期检查原材料输送系统及外加剂储存系统,发现遗撒、渗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5.0.10 不应使用未经淡化处理的海砂,使用淡化海砂时其性能应符合《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的要求。


6设备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搅拌站(楼)应采用整体封闭方式。


6.1.2搅拌站(楼)应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生产精度,减少人为操作误差。


6.1.3搅拌站(楼)应使用远程控制系统,操作间应与生产搅拌楼分离布置。


6.1.4原材料储运、混凝土生产、设备清洗、废弃混凝土循环利用等工艺设施应科学合理,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6.1.5宜选用技术先进、低噪音、低能耗、低排放的搅拌、运输和试验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6.1.6除尘、清洗及循环利用等设施应与混凝土生产能力相匹配,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6.1.7磅房、粉料吹灰口、粉料仓顶、收尘器、搅拌楼计量层、混凝土装料区、运输车清洗区、废弃混凝土处理等重点污染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制定专项清洁管理措施。


6.2粉料储存设施


6.2.1粉料仓应设收尘装置,收尘装置应定期清理及维护,确保运行正常。收尘系统设置在地面时应设置反吹装置。收尘装置设在料仓顶部的,应设置人员走梯与安全标识,确保安全。


6.2.2粉料系统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粉料仓顶部应设安全阀。


6.2.3粉料仓应设置料位在线监测装置和高限位报警装置,高限位报警装置应同时安装在磅房和吹灰口处。达到高限位时应自动停止吹灰。


6.3骨料储存设施


6.3.1砂石骨料采用骨料堆场存储。不同品种、规格砂、石骨料应设坚固隔墙,分区存放,储存量应满足混凝土生产能力需要。


6.3.2骨料堆场与配料机械设施应封闭在一起。


6.3.3骨料堆场地面应全部硬化,并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6.3.4骨料堆场应安装水雾喷淋系统且运转正常。


6.3.5骨料堆场应封闭严密。


6.4外加剂储存设施


6.4.1外加剂应采用储存罐封闭储存,具有防溢岀、防渗漏措施。


6.5原材料输送设施


6.5.1粉料应采用电动螺杆式压缩机气力输送,输送装置应完全密封且方便清理及维护,吹灰口应采用密闭连接,输送管道应完全密闭,输送空气工作压力不应超过0.2MPa,吹灰过程无泄漏。


6.5.2采用皮带输送系统时,下料斗上部应设收尘装置,输送皮带走廊及皮带机卸料处应封闭严密。


6.5.3液体输送系统应密闭连接,无渗漏溢岀。


6.6 搅拌系统


6.6.1混凝土搅拌机及计量系统应设立主动式收尘设备,收尘器集灰应自动进入搅拌机,收尘器过滤面积应与生产系统相匹配。


6.6.2搅拌楼计量层及搅拌设备宜采取降噪隔音措施。


6.6.3搅拌楼宜安装混凝土储料斗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卸料时混凝土冲击飞溅和滴漏。


6.6.4混凝土装料区应设置清洗和生产废水收集设施,保持地面和周围墙壁清洁。


6.6.5搅拌站应定期检查和清理搅拌机叶片、衬板,保持搅拌机内无混凝土结块。


6.7生产类废弃物处理及处置设施


6.7.1应采用砂石分离机处置废弃新拌混凝土,产生的砂石应及时清理、分类使用,产生的废水和废浆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和废浆处置系统,并应进行回收处理。


6.7.2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可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排水沟系统应覆盖连通搅拌站(楼)装车层、骨料堆场、砂石分离机和车辆清洗场等区域,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管道系统可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


6.7.3废弃混凝土等生产类废弃物回收处理设备,回收能力应满足处置需要。回收处理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回收处置区宜全封闭且适合机械作业,并应保持清洁。


6.7.4 生产废浆的处理宜采用零排放综合处理设备。


6.7.5 宜结合降雨情况及生产能力,合理设置雨水、生产废水收集及存储设施。


6.7.6 生活垃圾严禁混入生产类废弃物,并应按《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及其它垃圾分类及处置。


6.8清洗设施


6.8.1应配备搅拌机和运输车辆清洗设施,保持设备和车辆清洁。


6.8.2搅拌机、混凝土运输车的清洗用水应优先使用中水、雨水,并应循环利用。


6.9生产供气设施


6.9.1应采用电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并放置于封闭场所,采取吸音、隔音措施。


7生产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绿色生产管理的工作标准、实施细则与考核办法。


7.1.2搅拌站应建立综合调度中心,实现生产全过程信息化互联互通,生产区域内的主要排放点及关键工序和重要设备运行情况应实现可视化,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7.1.3 应合理安排生产供应,控制剩退混凝土量,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


7.1.4应对收尘、降噪、废弃物处理、清扫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并保存设备运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其中收尘器滤芯及粉料仓顶安全阀应每月检查1次。


7.1.5应有符合搅拌站现状的空气污染应急响应预案。


7.2原材料管理


7.2.1水泥、粉煤灰、矿粉、复合掺合料等用量较大的粉状物料不应使用袋装。特殊袋装原材料的存储与使用应做好安全与粉尘防护和包装袋的回收处理工作。


7.2.2应定期检查原材料输送系统及外加剂的储存罐,发现遗撒、渗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7.2.3粉状物料的质量检验应有专门的取料装置,防止粉料撒落。


7.3生产过程管理


7.3.1应采用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控制系统,称量记录应自动存储并可追溯。


7.3.2生产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


7.4生产类废弃物管理


7.4.1废弃新拌混凝土可用于成型小型预制构件,也可采用砂石分离机进行处置。分离后的砂石应及时清理、分类使用。


7.4.2废弃的混凝土试块及硬化的废弃混凝土应采取再生利用措施,不应随意丢弃。


7.4.3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和生产设备冲洗。


7.4.4废浆及经过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静置沉淀24h后用于混凝土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废水与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比列混合后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2 混凝土用水中可掺入适当比例的废浆,配合比设计时可将废浆中的水计入混凝土用水量,固体颗粒量计入胶凝材料用量,废浆用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3 掺用废浆前,宜采用均化装置将废浆中固体颗粒分散均匀;


4 废浆宜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


7.4.5生产废水、废浆不宜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高强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应用于制备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7.5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


7.5.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和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


2 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


3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7.5.2生产区的危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安全标识,安全标识的设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7.5.3拌混凝土搅拌站应识别混凝土生产全过程潜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和防控措施。


8运输管理


8.1原材料运输


8.1.1原材料运输车辆使用的能源应符合本市环保要求,且应达到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8.1.2原材料运输车辆进岀场应计重,计重设备应具备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8.1.3原材料运输车辆在搅拌站内行驶速度不超过5km/h,避免扬尘,卸料时应打开料仓水雾喷淋设备,卸料后车辆应清扫干净。


8.1.4砂石骨料宜采用集装箱运输。运距超过200km宜采用船运,短途接驳宜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8.1.5原材料运输应采取防止遗撒,降低噪声和粉尘的措施,流散物体应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


8.2混凝土拌合物运输


8.2.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使用的能源应符合本市的环保要求,且应达到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8.2.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有防止遗撒装置。


8.2.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具有搅拌罐反转报警装置。


8.2.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安装应配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且建立运输调度表进行运输调度管理。


8.2.5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外表应干净整洁,卸料口应有防漏措施,入料口、卸料斗不得有粘灰,在厂内行驶速度不超过5km/h,避免扬尘。


8.2.6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安装视频管理系统,防止运输过程加水。


9环保管理


9.0.1应按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等标准的要求绘制厂区污染物排放点和大气、噪声监测点分布图,并在现场相应位置设有明显标识。


9.0.2企业应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统一监控系统,自动监控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


9.0.3搅拌站(楼)的厂界声环境噪声最大限值昼间不应大于70dB(A),夜间不应大于60dB(A)


9.0.4粉尘、厂界噪声、厂区卫生监测频率应符合表9.0.4的规定。监测应有记录。


表9.0.4粉尘和噪声厂区卫生的监测频率


附录A《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技术导则》专项检查表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 符合……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


《建设用砂》GB/T 14684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残留甲醛的限量》GB  3104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T 486


《建筑机械与设备噪 声限值》(JG/T 5079.1-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技术导则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是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必然方向,对保证混凝土质量,保护环境,实现生产过程的节地、节能、节材、节水,促进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我国出台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该标准首次在全国层面对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提出要求,其后广东、山东、江苏、福建、北京等地制定了相关地方标准及规范。作为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重要城市,近年来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的绿色生产的执行情况相对落后,这严重制约了武汉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确保武汉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提升武汉市混凝土生产绿色化进程,以我国相关标准规范及相关法规为基础,结合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实际情况,结合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现状与技术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条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


1.0.3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涉及不同标准、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在使用中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


2.0.2废弃混凝土包括废弃混凝土拌合物及废弃的硬化混凝土两大类,主要包含因品质不合格废弃的混凝土、生产过剩的混凝土、试验室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等。


2.0.5据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规定,生产性粉尘分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和混合性粉尘。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主要产生无机粉尘,本导则是指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0.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结合绿色生产需要,以确保预拌绿色生产完成质量为准则,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体系文件及生产、试验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对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全过程把控、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设备设施、试验、管理、操作、运输等岗位应设立专职的绿色生产监督与管理人员,并应明确其职责。


3.0.3企业自行监测,并留存记录,监测设备应经过检定,监测人员应经过培训。


3.0.5 新建混凝土搅拌站规划、设计及施工时应充分考虑附录A的规定,运营过程中应定期按照附录A自检。


3.0.6整体全封闭式是指整个生产区域全部在封闭的空间内,任何与生产操作有关的活动都在封闭里,生产区域只设置一或两个门用于原料运输车辆和成品车辆的进出。搅拌楼前的停车区域、砂石分离区域至少达到接料口外延一至两个车位的空间应是封闭空间的要求。区域全封闭是指现有站点,按照工艺布局,分别封闭,车辆运行和其他作业可在露天状 态。冬季施工季节必须有保持清洁的措施和方法。围护方式可采用钢结构作为主要结构,宜使用加气混凝土板体系、SP板体系、硅钙板保温体系、水泥保温板体系、幕墙体系等作为围护墙体封闭。不宜使用彩钢板及彩钢夹芯板等材料。


3.0.7为确保运输车辆进岀厂的清洁,车轮及车身宜采用高效的自动化高压水流清洗设备,清洗用水应可循环使用。


3.0.9搅拌站(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方式主要是无组织排放,参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 中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应高于10mg/m3。参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JGJ/T 328提出混凝土搅拌站(楼)的计量层、搅拌层和骨料堆场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应高于0.8mg/m3,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应高于0.4mg/m3。


4厂区要求


4.0.2厂区内排水管道应定期清理,确保废水、废浆流动的顺畅,管道清理过程产生的废弃骨料、废浆应进行回收处理。


4.0.4预拌混凝土厂区地面上粉尘颗粒物较多,厂区地面的清扫宜选用吸入式的大型的机械清扫设备,尽量减少清扫过程中发生的二次扬尘。


4.0.5武汉市每年降雨量较大,采用雨水进行混凝土的生产可起到节约水资源以及减少生产成本的目的,因此建议搅拌站建立雨水回收利用系统。


4.0.7生活垃圾种类很多,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及其他垃圾等。以厨余垃圾为例,其中含有大量的油渍、污渍、洗洁精等,部分厨余垃圾中含有类似表面活性剂的化学组分,这些组分混入混凝土中会对混凝土性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具有缓凝效果的厨余垃圾甚至会导致混凝土长时间不凝进而出现质量问题,将生活垃圾混入生产垃圾后会影响生产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因此,厂区内生活垃圾应单独处置。


4. 0.9生产区域的封闭效果的设计,宜综合考虑物流量、粉尘量、排气量、噪声值、职业健康需求、结构安全、耐久性、水密气密要求等问题, 进行针对性的防止设计和配套。对粉尘排放,尾气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噪声排放,雨水回收,采光需求、污水处理及排放,废水处理、及排放、气温变化,厂区地面泥沙泥水的处理等方面有专门的工艺及设施。封闭空间内由于车辆行走会有大量尾气排放,不利于工人的职 业健康。需要进行空气净化或换气设置。避免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的现象。让搅拌站 的生产真正的提升一个较大的高度和水平。外观应按照永久性建筑的水平进行设计。非仓式的骨料储存库和停车区屋顶可设置采光设备或具备阳光采集(冬季)和遮挡反光(夏季), 充分利用阳光调节室内温度,减少能耗。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出发,设计中充分考虑到生产区域内温室气体和尾气的排放问 题,最大程度的利用再生能源,在加热,制冷,上料,生活等方面提高利用率。


4. 0.11门前三包是指预拌混凝土企业将担负的市容环境责任三包。主要任务包括:“一包” 门前清扫保洁;“二包”门前责任范围内的秩序良好,市容市貌整洁有序;“三包”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5原材料


5.0.1十八大以来,保护环境与健康,使用绿色建材、实施绿色建筑,已成为建筑行业和全社会的广泛共识。2017年,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工业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中提出“到2020年,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预拌混凝土生产用水泥、掺合料、砂石、外加剂等均为大宗建材类产品,本着保护环境、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用的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具有绿色认证的原材料。


5.0.2~5.0.3综合利用固体废渣、尾矿渣以及建筑废弃物作为掺合料或骨料,合理替代水泥和天然 砂石材料,减少其堆放占地和对环境的污染,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政策,扩 大生产厂用砂资源。其相关性能及取代量,需通过试验验证,保证所配制的混凝土性能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及生产与应用过程中产品的环境安全性。


5.0.4根据《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中关于混凝土外加剂产品的氨释放量的要求,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不应大于0.1%。根据《混凝土外加剂中残留甲醛的限量》GB  31040中关于混凝土外加剂产品中残留甲醛的限量的要求,混凝土外加剂中甲醛含量不大于500mg/kg。参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对室内溶剂性涂料的要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涉及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其混凝土用外加剂中的苯含量不应大于0.3%,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含量不应大于500g/L,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不应大于5%。


5.0.5利用废浆生产混凝土时,可首先利用压滤机进行生产废浆处置,将压滤后的固体用于道路地基材料或回填材料,压滤后的废水进行回收利用。生产废浆直接用于混凝土再生产时,生产废浆中含有胶凝材料和外加剂等组分,硬化及未硬化颗粒具有微填充作用,可以改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因此可以计入胶凝材料总量之中。但是由于废浆中同样会存在一定量的泥,会对混凝土性能产生负面作用。所以废浆的实际用量必须经过试验来确定。


5.0.7武汉市水系众多,水运发达,水运较陆运能耗更低,尾气排放量更少,建议有条件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优先采用船舶运输混凝土用水泥、掺合料、砂石等大宗材料。


6设备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3  搅拌站(楼)应使用远程控制系统,实现操作间与生产搅拌楼分离布置,这样可减少生产搅拌楼进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及粉尘对操作间操作人员身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6.1.6除尘、清洗及循环利用等设施应与混凝土生产能力相匹配,在满足正常除尘、清洗剂循环利用需要的基础上,尽量避免设备过高配置导致采购与维护费用的增加以及附带能耗的增加。


6.2 粉料储存设施


6.2.1对粉料筒仓顶部、粉料贮料斗安装除尘装置可以避免粉尘的外泄,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确保除尘装置的正常运行。


6.3骨料储存设施


6.3.1应根据实际生产能力设置骨料棚或者骨料仓的大小。为确保生产混凝土性能的稳定性,不同岩性、不同料源产地、不同规格的砂、石骨料不应混合堆放,待检与已检的骨料不应混合堆放。


6.5原材料输送设施


6.5.1粉料应采用电动螺杆式压缩机气力输送,输送装置应完全密封且方便清理及维护,吹灰口应采用密闭连接,输送管道应完全密 闭,输送空气工作压力不应超过0.2MPa,吹灰过程无泄漏。


6.5.2集中上料系统自动化程度高、密封性好,上料过程挥洒浪费少,可24h不间断作业。采用集中上料系统可起到节省人工成本和原料成本,确保材料计量的精准度,减少粉尘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骨料宜采用集中上料系统。


6.6 搅拌系统


6.6.2按照《建筑机械与设备噪 声限值》(JG/T 5079.1-1)的规定,搅拌机采用低噪音设备,使离搅拌机中心水平距离7 m,离地面1.5m 处,噪音排放小于79dB (A);主控制室内噪声排放应小于82dB(A)。


6.6.5搅拌站应定期检查和清理搅拌机叶片、衬板,保持搅拌机内无混凝土结块,以提高搅拌机的搅拌效率,降低搅拌过程的能耗。


6.7生产类废弃物处理及处置设施


6.7.3废弃的混凝土拌合物可用于成型小型构件,或者通过砂石分离机等设备将废弃混凝土中砂、石、浆体分离后分别进行回收利用。废弃的硬化混凝土可通过采用再生骨料生产设备将其破碎筛选成不同粒级的可再生骨料及可再生微粉的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回收处理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回收处置区宜全封闭且适合机械作业,确保混凝土回收处置过程干净、清洁。


6.7.4生产废浆处理宜采用高效的压滤处理设备,也可采用离心式的泥浆脱水机等设备。


6.8清洗设施


6.8.1可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自动红外感应喷水洗车台对搅拌车及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冲洗废水应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实现循环利用。


6.9生产供气设施


6.9.1吹灰系统供气设施应进行专项设计,包括管路系统,储气系统(根据需要),降温系统,控制系统等,其中控制系统宜与高位报警系统连接,应能够实现报警停机。


7 生产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绿色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需要通过工作标准、实施细则与考核办法来具体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自行编制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工作标准、实施细则与考核办法。


7.1.2通过视频监控可以实时掌握各主要排放点的工作情况,是确保绿色生产正常进行的必要措施,通过对监控结果的排查可及时对绿色生产过程的不规范行为及时问责与纠正。主要排放点包括:磅房区域、粉料仓、骨料仓、搅拌机配料装置、装料系统、洗车系统等。


7.1.5应按照《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减排操作方案,达到III级响应时混凝土搅拌站应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2原材料管理


7.2.1超细粉煤灰 、微硅粉、相对小众的功能性粉体添加剂等少量特种混凝土用袋装材料难以完全避免,但使用时应确保不产生污染,同时做好安 全防护工作。


7.2.2液体外加剂中难免会含有一定量的甲醛、苯等有害物质,液体外加剂岀现渗漏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运输过程应防遗洒,存储 过程防渗漏。


7.2.3必须从螺旋输送机取料时,应从事先安装好的专门用于取料的装置处取料,取料过程应避免粉料的遗撒。


7.3生产过程管理


7.3.1提高自动化水平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生产精度与生产质量,减少原材料的浪费、降低混凝土废品率,通过记录可查询原材料是否满足绿色生产要求。


7.4生产类废弃物管理


7.4.4  本条规定了生产废浆、生产废水直接使用时的应用要求。废浆中含有胶凝材料和外加剂等组分,直接应用会导致混凝土中实际胶凝材料用量及外加剂用量过大,进而对混凝土的性能产生影响,所以废浆的实际用量必须经过试验来确定。考虑到外加剂间的适应性问题,生产废浆只能用于同类别外加剂混凝土的生产。


7.4.5 由于生产废水和生产废浆的碱含量较高,因此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和高强混凝土。此外,使用生产废水和废浆对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清水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性能也有负面影响,因此不建议在该类混凝土中使用生产废水和生产废浆。


7.5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


7.5.1安全无小事,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重于泰山。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在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从业人员应通过佩戴耳罩、面罩防护器具,以保护生产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为确保生产人员的安全,应定期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定期排查生产设备及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


7.5.3防患于未然是生产安全问题防治的关键,为进一步减少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及时识别混凝土生产全过程潜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并结合危险源种类、风险等级等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和防控措施。


8 运输管理


8.1原材料运输


8.1.1原材料运输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重型柴油城市车辆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a及以上阶段标准)要求;重型燃气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标准)要求。


8.1.3材料运输车进入场(站)区内降低速度不仅可以确保交通安全,也可以降低噪音和减少扬尘,行驶速度不超过5km/h即可保证正常的运输需求,也可将噪音和扬尘降到更低。


8.1.5根据《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关于强化渣土、砂石运输车管理,巩固“双车”整治成果的要求,原材料运输相关车辆应当使用智能控制系统,确保密闭行驶、车身清洁。


8.2混凝土拌合物运输


8.2.1混凝土拌合物运输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重型柴油城市车辆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a及以上阶段标准)要求;重型燃气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标准)要求。


8.2.2混凝土运输造成的道路遗撒长期存在,管理难度大,运输途中采用搅拌罐全封闭控制措施,可以彻底解决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遗洒问题。


8.2.4采用卫星定位系统是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混凝土搅拌车辆的实时监控、合理调度,可准确地了解车辆的各种运行状态及路况信息,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水平,提高运输效率,实现混凝土运输过程的“节能减排”。


9 环保管理


9.0.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污染物排放点和大气、噪声监测点分布图的绘制进行的详尽的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的要求绘制厂区污染物排放点和大气、噪声监测点分布图,并定期进行粉尘、噪声的监测。


9.0.2依据《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要求,首先要求自行监控,同时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9.0.3根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对搅拌站厂界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环境噪声最大限制的控制要求,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搅拌站(楼)的厂界声环境噪声最大限值昼间不应大于70 dB(A),夜间不应大于60 dB(A) ,这是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其他功能区内搅拌站(楼)的厂界声环境噪声最大限值更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的相关要求进行厂界声环境噪声的控制,超出要求的应对主要设备设施进行降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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