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及其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我局在前期线下运行的基础上,对《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
附件: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绿色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对从事市场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
第四条 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发布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信用等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当在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通过眉山市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经我局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在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后才予以信用评分;未通过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无资质、未备案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后作为无信用评分企业进行管理。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达到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标准要求,符合各级质量、安全和环保相关规定,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按本办法规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评价,注重现场检查核验和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市场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信息、砂浆企业备案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生产设备信息、在线监测设备与智慧工地平台信息、信用评价承诺书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市场活动中的奖励、绿色建材标识认证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市场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视情节程度分为重点监管信息和一票否决信息。具体规定见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第八条 现场信用信息包括资格和素质信息、质量控制信息、安全绿色生产信息、处罚通报信息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采集。
第十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申报基本信息后,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分别由市、县(区)、园区散装水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基本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信用评分企业进行管理。
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更新,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分别由市、县(区)散装水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超期提交的,应立即整改,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虚假录入基本信用信息被核实的,取消评定等级,作为无信用评分企业进行管理。
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奖励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除可由智慧工地管理系统自动采集部分外,还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行业管理部门采集,需要审核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由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采集、审核确认。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直接采集确认。
第十二条 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扣分事项、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重点监管、一票否决结果和救济途径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决定、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但智慧工地自动采集和监督人员现场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现场信用信息实行首次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采集方式,首次评价由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制定评价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组建评价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评价,评价小组人员由相关职能科室、局属单位、相关专家、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动态评价由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组织进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市场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组成。信用评价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评价得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大于100分的按100分计,不计负分。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中,基本信息不计分,企业基本信息完整并通过审核是开展信用评价计分的前提;不良行为信息中,出现重点监管信息,逐项降低其信用考评等级;出现一票否决信息,撤销其已评定等级。良好信用信息是加分项,加分不超过20分,具体评价标准详见《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良好信息评价表》(附件1)。
(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实行首次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按照《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表》(附件2)逐项考核评分,不计负分。计算公式为: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资格和素质信息得分+质量控制信息得分+安全绿色生产信息得分)—处罚通报信息得分。
第十八条 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85分及以上)、B(60—84分,含60分)、C(59分以下,含59分)、D(无信用评分)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重点监管企业,D级为无信用评分企业。企业信用等级在现场信用信息首次评价后公布,根据现场信用信息动态评价结果更新。
第十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市场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首次完整录入基本信用信息,经审核无不良行为信息并注册成功后,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60分,直至企业通过现场信用信息首次评价或动态评价。经审核具有不良行为重点监管信息的新注册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59分。经审核具有不良行为一票否决信息的新注册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0分。
第二十条 现场信用信息首次评价指标按《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表》(附件2)分为资格和素质信息得分、质量控制信息得分、安全绿色生产信息得分三部份,现场评价完成后评价小组应填写《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报告》(附件3),并在《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分表》(附件2)上注明每项得分。
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在动态评价过程中,按照《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表》(附件2),对企业现场信用信息累积分值实施监督检查评价扣分。扣分时应现场填写《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报告》(附件3),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分表》(附件2)上注明每项得分。监督检查评价扣分不设最高限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重点监管信息之一、且追溯期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其信用分10分,直至D级:
(一)动态评价信用等级低于首次评价信用等级的;
(二)原材料、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搅拌车(含租赁)行车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污染防治问题被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且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拒不执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或整改)通知书,或进行整改但未达到主管部门要求的;
(七)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
(八)其他违反行业规定、标准等的行为。
对有不良行为重点监管信息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优表彰、政策试点等资格。重点监管措施经整改后方可解除,其一次性扣分有效期为12个月。被逐级降级至C级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参照第三十条进行管理。被逐级降级至D级的企业,参照第三十条进行管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24个月不得评定为A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一票否决信息之一、且追溯期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撤销其已评定等级:
(一)未通过或被撤销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达标资格的;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预拌砂浆企业未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经我局备案的,或已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备案资格被撤销的;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卖、租借、转让、伪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企业自主诚信填报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混凝土企业资质信息、砂浆企业备案信息、绿色搅拌站考核评价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生产设备信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在线监测设备与平台信息、信用评价承诺书等基本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未更正的;或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谋取企业信用考评等级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因污染防治问题被公诉机关或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有不良行为一票否决信息的企业,撤销已评定信用考核评价等级。作为无信用评分D级企业,参照第三十条进行管理。一票否决监管措施经整改后方可解除。自评价生效之日起24个月不得评定为A级。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信用记录、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和无信用评分名单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中的扣分行为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中的扣分行为。
信用信息计分有效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由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受理。异议处理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在信用信息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实名制向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异议受理地点是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建设大厦1号楼315室,联系电话028-38195758。
第二十七条 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回复。经复核确有错误的,由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予以纠正。异议人对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异议申诉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更改:
1.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或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的;
2.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的;
3.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不再受理评价对象提出的异议申请或更改申请。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公告和异议受理,参照企业信用信息执行,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抄送至市发改委、经信、交通运输、水利等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信用等级对各类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1.被评为A级的信用良好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工程担保政策中予以倾斜,并可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2.被评为B级的信用一般企业,实施常规监管。
3.信用评价分低于59分(含)的C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整改合格后经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核实后移出重点监管名单。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已核的企业,由有权主管部门视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取消其参与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投标资格、取消列入供应商目录库资格等惩戒;已在供货的如需继续供货,建设、施工单位应查验企业资质,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不得采购、使用无资质混凝土和未备案砂浆生产企业产品,并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和检测情况。建议四川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推广协会对无信用评分和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视情节轻重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对无信用评分的D级企业列入无信用评分企业名单,应当在行业内通报,向社会公众提示交易风险。无信用评分的企业应将无信用评分相关情况告知使用方。建设、施工单位在签订预拌混凝土(砂浆)采购合同前,应当查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评分情况,不得选择无信用评分的D级企业产品。
第三十一条 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可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送或现场送达扣分预警通知,督促企业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采集部门核实,该行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整改报告等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重点监管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申请移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无信用评分企业名单的,可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应将投标人的信用信息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不得使用C、D级企业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按联合体成员中分值最低的成员的分值确定。在不同情形下,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企业信用得分在评标总分中所占权重为10%;
2.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然后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评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比值相同的,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检举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检举瞒报、漏报和虚假申报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长期保存。
第三十五条 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维工作,定期备份、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进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企业,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七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原《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