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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1-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关于加快推进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加快建筑市场应用散装水泥发展,现就我省落实“城市城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5年12月31日起,长春市、吉林市在城市城区建设中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从2006年7月1日起,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和延吉市在城市城区建设中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现”规模为超过5000平方米建设工程以及相当于5000平方米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量的其他建设工程。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禁现”的行政立法规定,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划定“禁现”区域,按期落实行政管理和执法措施并公告实施。

    二、要大力促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商砼企业)发展,满足建筑市场对商品混凝土的需求。新建商砼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依法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砼企业不得使用省建设厅发布限制、禁止使用的水泥产品和未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水泥、砂石料生产混凝土产品。商砼企业在运营中要按照水泥产品出厂编号的批量向混凝土使用者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合格,切实落实国家、省和本地实施细则的“禁现”规定。

    三、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现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的建设工程中,应用散装水泥制备混凝土进行城市城区建设,视为落实“禁现”规定,否则,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纠正及相应处罚。全省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力争在2—3年内实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含搅拌砂浆)全面落实国家“禁现”规定。

    四、“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对使用预拌混凝土或使用散装水泥做出要求,施工企业投标的标书中应注明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或符合本地“禁现”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备混凝土方式。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将落实当地“禁现”行政规定作为评定中标的必要条件。

    五、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现”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六、各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搅拌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给予市区特许通行,可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汇总、申报办理。

    七、各市州应尽快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以传统建材产业为依托加快发展新型建材工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38号)文件中,“将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归口到建设行政部门管理”的要求,将发展散装水泥,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这项体现建筑市场文明施工和进步,促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的工作抓好、抓实。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质检、建工、城建、规划、招投标、定额站等部门,加强对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用的监督检查,切实将“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规定,按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落实“禁现”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对未能贯彻落实“禁现”行政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要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施“禁现”规定的政策和措施报省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

    有条件落实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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