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部门,局建管科、控尘办,市质监站,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现将《濮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1日
濮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根据《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管理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混凝土企业为满足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按照《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豫建〔2018〕12号)设立的机构。
第二章 原材料管理
第四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场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材料产地、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规格、批量、进场时间、运输车辆信息、复试结果等内容;建立原材料不合格台账,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进厂时间、数量、不合格项、处理方式、相关人员签字。
第五条 料场应当设立隔离墙,原材料应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并在明显位置标明所对应原材料品种、规格。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变质和混料,并建立定期抽查、检查及记录制度。
第六条 所有原材料使用前,企业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留存样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第三章 生产、运输管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控制生产质量。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长期保存。
第九条 首次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检验、质量管理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必要时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可参加开盘鉴定,并做好相关记录,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和易性;
(三)运输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
(四)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预拌混凝土中加水;
(五)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宜大于90分钟。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
(六)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四章 检验与验收
第十一条 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按批次对出厂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做好出厂检验记录,记录应包括供应工程名称、浇筑部位、方量、强度等级、出厂时间、运输车辆、出厂状态、留置试件数量、试件编号以及检验人等信息,检验后应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第十二条 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应配合工程项目方进行交接验收。主要包括: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类别、强度等级、数量和配合比;2.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计算运输时间;3.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混凝土取样、制作、标识的过程,并进行三方会签。如发现在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五章 混凝土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
(二)管理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
(三)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全过程管控;
(五)规范保存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生产过程调整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定记录、生产前对计量设备的检查资料、混凝土计量偏差检查记录和生产过程计量等记录资料;
(六)负责质量事故分析,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试验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配合比设计不严谨或不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66666666.6.6666455464646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试验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单位制作试件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质量控制过程记录不齐全,技术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未签订销售合同或合同未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职的问题;
(十)是否存在试验室人员、设施、仪器设备等不能满足《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要求,不能满足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需要的问题;
(十一)是否存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无法保障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质量及试验室试验能力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齐全、技术资料混乱、有关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调取其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组织试验能力验证。
(三)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以下内容可跟踪见证抽检:
1.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2.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留置试件的制作及强度检验;
3.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五)对试验室人员的上岗资格和能力进行抽查。
(六)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等资质管理规定对有关企业资质进行处理。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罚。建立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保体系不健全和质量行为不规范的混凝土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举报电话:0393-8919072)。接到投诉或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章 环境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资质审批,通过后准予生产运营。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控制度,制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认真履行控尘降尘责任,做到“八个百分之百”。
(一)生产厂界100%围挡(墙)
围挡(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顶部应加装喷淋系统,围挡(墙)及周边环境应定期清扫、清洗。不得利用围挡(墙)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企业应当对围挡(墙)进行及时维护,保持安全、整洁、美观、无破损。
(二)主要路面和作业区地面100%硬化
主要路面包括厂区主要道路、与城区道路衔接路段和作业区地面,硬化强度和结构层稳定性、耐久性应满足生产需要,其他厂区内闲置场地必须硬化或绿化。
(三)物料堆放100%密闭
生产厂区内裸露场地、物料、堆料、料仓等易起尘部位应采用棉毡全部覆盖或密闭,堆料不得高于围挡(墙)高度,料仓内材料放置有序,地面散落的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清理,料仓边角不得有垃圾,地面不得有积水。
(四)商砼生产100%全封闭和湿法作业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进行全封闭式生产,配备全封闭式骨料仓、粉料仓、输送带、出料仓,配备骨料仓喷淋系统、厂区建(构)筑物外围喷淋系统(约5米高)、三级沉淀池、砂石分离机、三面封闭式垃圾储存棚、废水回收系统、车辆冲洗系统、高压水枪、搅拌车防漏斗等设备设施及湿式扫地车、洒水车。
(五)出入车辆100%冲洗
生产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所有出入车辆应全部冲洗;冲洗设施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冲洗效果;车辆不带泥上路,不得带尘进厂。
(六)运输车辆100%封闭
运输车辆装载量应低于核定容载标准,上路前确保料斗锁死在防洒漏位置,防漏斗悬挂在接料位置;生产厂区进出运料车辆应使用正规公司运料车,安装定位系统,加注达标油品,运料车密闭完好,运输中不得有撒冒滴漏现象。
(七)厂区100%监测监控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在企业厂区安装扬尘监测监控设备,与主管部门联网,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
(八)使用车辆、机械100%达标排放
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机械、车辆应取得经职能部门签发的尾气检验合格证,加注合格油品,不得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专项作业车(工程机械车)、柴油货车、农用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等车辆。预拌混凝土企业站内不得私设加油站(点)。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要求设置扬尘污染防控公示牌。明确标明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企业应对厂区合理规划布局,墙面装饰颜色应协调一致,生活区及厂区道路、厂房、生产设施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配套作业、物料运输等活动不得对周边路面和设施造成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各进出口、围挡(墙)外侧抑尘保洁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扬尘污染防控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应安排专人每日清扫办公区、生产区、厂区道路,每日洒水不少于4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大风干燥天气时每日洒水不少于6次,保持地面湿润且不得有积水。
第二十五条 粉料仓应安装降尘设备,封闭输送设备,定期刷漆、维护保养。主机设备、操作间及平台应定期清理,不得有混凝土结块和积垢,及时清扫。
第二十六条 骨料入仓、铲车攒料时,应开启骨料仓喷淋系统。液态原材料入仓前应确保连接管与储存罐(池)连接牢固,确保无遗撒、无积液。应安排专人负责旁站监管原材料进出厂全过程,确保不遗撒、不起尘、不入错仓、不出现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及时清理主机及周围废料,涮罐废浆应经过砂石分离机分离,产生的废水经三级沉淀后循环使用,池内废料及时清理,并存放到封闭式垃圾棚(池)内。搅拌车(泵车)清理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到垃圾棚(池)内,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八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扬尘污染问题3次以上、商砼企业整改不彻底、不积极配合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停产整顿,直至取消资质。
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责令停产期间擅自生产运营的,自下达处罚之日起,按日计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人。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法人同时记入濮阳市建设领域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全市建设领域所有创优评先资格,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因扬尘污染问题记入濮阳市建设领域诚信“黑名单”、暂扣资质期间,再受到约谈、停产处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记入河南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平台,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商砼站予以关停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预拌混凝土企业非经许可,不得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三十二条 经市政部门批准后,施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放的雨水、施工污水,应在出口处设二级沉淀池,沉淀池由专人清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