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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障我区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工信节能编号〔2019〕4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障我区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工信节能编号〔2019〕4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总体管理责任。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在交货检验时应在工地现场严格执行样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负责。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应对预拌混凝土拌合物进场验收、试件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签认。应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理,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使用单位制作混凝土试块,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保障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加强企业内设试验室的管理工作,确保试验室人员、设备、场地及管理体系等持续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应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合格。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技术,使用相应的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一)企业内设试验室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配合比试验室、水泥试验室、力学性能试验室等试验活动的管理,并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企业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具有二维码防伪标识的检测报告。


(二)企业应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标识的“产品验证单”,在交货时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通过手机专用APP扫描二维码可查看该批次混凝土原材料所对应的部分试验报告数据。


(三)预拌混凝土运输至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应当首先对“产品验证单”进行验收,并与扫描二维码信息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签收,作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指标之一。未提供“产品验证单”的预拌混凝土一律不准进入工地现场。


(四)工程验收时使用单位未能提供“产品验证单”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


六、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动态核查工作及本行业预拌混凝土使用活动及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无资质、违规分站违法违规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应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上报辖区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对使用无资质、违规分站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的施工项目,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应有效使用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检测数据的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重点核查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具的预拌混凝土“产品验证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检测数据是否按规定上传,上传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预警数据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请及时反馈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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