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成都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绿色安全生产,按照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且达到绿色生产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经成都市建委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预拌砂浆企业)均应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成都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入;成都市、区(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采取措施,与“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称“信用评价系统”)有效连接,按要求录入有关信息或上传数据,接受成都市、区(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监管。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信用扣分不予更改。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发布信用承诺,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评价组成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基本信息评价(占40分)、企业日常行为评价(占40分)、监督检查评价(占20分)和其它评价四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评价包括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混凝土企业资质信息、砂浆企业备案信息、生产设备信息、按成都市建委要求安装“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 “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扬尘在线监控系统”等内容,共计40分(详见附件2)。企业基本信息必须全部符合要求,否则不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企业基本信息每年评价一次,计分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 企业日常行为评价包括:合同登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数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厂质量检测、联网设备断线断网、绿色生产等5项内容,共计40分(详见附件2)。
日常行为评价除绿色生产评价外,其余由系统自动采集、自动评判,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系统自动实施信用扣分。企业日常行为评价计分有效期为1个月。
第九条 监督检查评价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检查、绿色生产、安全生产等3项内容,共计20分(详见附件2),其中成都市、区(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评价各占10分。
监督检查由成都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组织进行,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执法人员带行业专家库专家、检测单位专家的方式进行评价。成都市抽查比例达到25%,各区(市)县抽查要达到100%全覆盖。
成都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抽查评价过程中,按附件2对企业实施信用扣分。监督检查评价扣分不设最高限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区(市)县监督检查评价有效期3个月,成都市监督检查评价有效期延续到下一年度监督检查为止。
第十条 其它评价包括: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项目(详见附件2)。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的信息,应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给予扣减信用评价分(详见附件2)。不良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中直接扣分,不设最高限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不良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期一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下列信息予以公开:
(一)企业的信用承诺;
(二)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企业的信用评价分和企业的信用评价排名;
(四)企业的不良信息;
(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应每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优先采购信用评价排名靠前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全市国有投融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单独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依据诚信排名,优选排名靠前的企业建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商库。
全市国有投融资项目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前50名(含第50名)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前15名(含第15名)的企业中选择,之前已经在供货的,如需继续供货,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成都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不良信息企业 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经成都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企业给予相应的信用评价扣分惩戒(详见件附件2),并在成都市建委网站对外公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优表彰、政策试点等资格。
第十五条 “黑名单”企业管理 信用评价分低于40分,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列入“黑名单”企业管理(详见附件2),有效期半年,到期整改合格,经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移出“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全市国有投融资项目不得在其中选择,之前已经在供货的,如需继续供货,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成都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对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同时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有权主管部门视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推送“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三)依法依约给予取消或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取消列入供应商目录库等惩戒。
(四)取消其参加评优表彰、政策试点资格。
(五)市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视情节轻重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未纳入信用评价企业 未纳入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将未纳入信用评价相关情况告知使用方。全市国有投融资项目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在未纳入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中选择;其它项目如选择未纳入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和检测情况。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被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并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公布后,利益相关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发现确有错误的,评价实施单位予以纠正。异议申诉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可检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检举瞒报、漏报和虚假申报等行为。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违反本办法,虚假申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及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应加强对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区(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