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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核心提示:湖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行业科学、有序、合理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依据科学、公正、客观原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活动。在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指导下,由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安协会)组织各市州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正常生产和经营1年以上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可申请进行预拌混凝土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一)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湘建建〔2017〕240号);


(二)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15〕185号);


(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四)《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五)《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5〕4号)。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省级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五级,依次表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不守信。评价内容为控制项、评分项(含综合能力、生产质量管理和市场行为)、加分项三部分组成,其中控制项为否定项。


按评分项目和附加项目总得分进行评级;总得分90分(含)以上为AAA级;80(含)~90分为AA级;70(含)~80分为A级;60(含)~70分为B级,60分以下为C级。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申请: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向所在市州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市州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初审签署意见后,向省质安协会报送。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2.近两年混凝土企业依法纳税证明;


3.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


4.混凝土专项实验室仪器设备台帐及检定/校准证书等;


5.近三年住建系统获奖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自评表;


7.与信用等级评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复印件或扫描件的,并需加盖混凝土企业公章。


(二)资料审核:各市州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收到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复核时需核对原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初评:省质安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评价。


(四)审定:初评通过后,省质安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提出评审意见。


(五)公示:评价结果由省质安协会在“湖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公布: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省质安协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质安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本人有效合法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二)省质安协会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并结合本办法实施抽查考核。


评价有效期内,凡出现本办法控制项不符合情况的,或被地方主管部门处罚、通报的,经核查确认后,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并在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条 省质安协会成立信用等级评价专家库,评审时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专家,应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取消其资格,撤出专家库。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再参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纳入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作为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激励和奖惩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被评为AAA、AA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行业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并结合动态管理情况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质安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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