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及省驻清各有关单位,广清产业园,市直各相关部门,市区各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单位,建设开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维护城市空间的整洁有序,创造舒适文明的城市环境,有效遏制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密闭,遗撒、滴漏或车轮夹带泥土而造成污染道路的现象,根据清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和《清远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清远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清远市市区商品混凝土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商品混凝土运输企业和车辆登记
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要求,清远市市区从事商品混凝土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将运输车辆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为方便管理,应到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登记(登记提交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市住建管理部门组织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区住建部门到现场检查。
二、采取商品混凝土规范化运输的有效措施
商品混凝土必须严格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必须严防污染路面的行为。采取措施如下:
(一)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卸料槽下方必须加挂防漏槽;
(二)装料和卸料后须冲洗干净进(出)料口、卸料槽和车身方可上路,严防滴漏和车轮夹带泥土污染道路;
(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保证不超载超速。
三、建立红黑榜制度和加大依法查处力度
(一)建立红黑榜制度。将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包括:商品混凝土生企业、商品混凝土运输企业、建设开发企业、建设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单位)列入黑榜并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或限制企业参与投标。对重视商品混凝土运输管理工作、措施始终到位的企业和单位列入红榜。
(二)建立约谈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对黑榜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通报。
(三)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规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四)加大查处力度。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按如下规定处罚: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出现污染道路的现象一经发现,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运输单位进行处罚:一次对运输单位发出书面警告,责令自行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次(含二次)起除处以罚款外,还必须责令运输单位全面停运,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恢复运输。
【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碳、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和成立联合执法队伍
(一)建立督导机制。建立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督导制度,成立督导组,组织每周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督导。
(二)成立联合执法队伍。两区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进行每周不少于3次的路上检查执法,将商品混凝土运输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列为主要执法内容,杜绝商品混凝土运输污染道路情况的发生。
(三)明确专项执法内容。查处商品混凝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是个人或者未办理登记的企业从事商品混凝土运输的;
二是采用未登记车辆运输商品混凝土的;
三是未按通知要求采取有效防止污染道路措施运输商品混凝土的;
四是运输商品混凝土过程中遗撒、滴漏或车轮夹带泥土污染城市道路的;
五是随意倾倒、丢弃或堆放商品混凝土的;
六是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逆行、闯禁行路、闯红灯、乱鸣喇叭、乱停乱放的;
七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
八是驾驶未年检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拼装改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九是将商品混凝土交给个人或未办理登记的企业承运商品混凝土的;
十是接受个人或未登记的企业提供商品混凝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