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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江西省散预办
核心提示: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德安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水泥制品,是指以水泥为凝结材料及加钢筋掺入粗、细骨料和辅助材料制作而成的具有一定强度的产品、构件。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三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市监局、物价部门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发改委、财政、城建、规划、交通、公安、环保、行政执法、审计和市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发改委、城建、规划、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编制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供需均衡、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出建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核准发布。布点方案应按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对总量规模、方位布局、准入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符合布点方案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  县城市规划区和丰林工业新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及所有大中型交通、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经县政府特别批准宽限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有关使用情况报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办公室备案: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企业申请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布点方案,经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时,应当认真查验申报材料中的预拌混凝土布点方案备案批复。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资质才能进行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公布德安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列入目录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产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拆迁异地重建或需要改、扩建生产线,不再符合布点方案要求的,应当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改变企业名称、法人,实施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将变更材料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应向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设计;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施工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局要加强对施工设计文件和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进行公示,该建设工程不得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物价局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监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市监局应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办公室的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办公室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方案规定,依照《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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