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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1-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恩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施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竟投,选择承包单位并签订承包合同的活动。

    第四条: 恩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全市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恩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恩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与管理;    
    (二)对招标单位(代理招标机构)资格审查和工程相应的单位资质核定;
    (三)接受工程招标申报,办理招标文件审批;
    (四)审查工程招标条件;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六)监督签发《中标通知书》,对中标工程承发包合同审查并监督执行;
    (七)对违反工程交易规定的交易行为进行制止。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交易;
    (一)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单体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
    (二)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石堤、挡土墙、土石方工程施工;
    (三)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及码头、口岸、堤岸等建设工程施工;
    (四)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航务工程和50万元以上的航道工程;
    (五)单项概算了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材料、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六)需要统筹安排的基设施的项目总承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建设监理以及本规定未列明的其它建设项目的招标规模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商和个人独资历、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招标发包。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确定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交易中心依法实施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及时公布工程交易信息,建立投标单位、评标专家、工程质量等资料信息库和网络,代理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其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邀请招标必须具备《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才能采用,取消议标工程。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8家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取消建设单位(招标人)推荐施工企业。
    
    第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批准工程立项后二个月内,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工程交易招标登记,提交招标申请书,办理建设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征地批文;
    (四)能满足施工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证明文件;
    (五)经审查达到设计深度并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六)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七)工程类别核定建设通知书。
    
    第十二条 : 凡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须凭法人证明文件及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在建工程一览表、工程质量评定证明、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城年度注册证明文件等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未取得进城资格的市外建筑企业,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方可办理投标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和报标登记;
    (二)填写登记表、招标申请书及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图纸;
    (三)委托信息发布及工程造价和工程监理咨询标底编审;
    (四)办理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投标单位资质审核;
    (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内容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六)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依时在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开标会必须连续性一次完成,出席开标会的投标单位及监督单位人员自始至终贯穿整个开标会议过程,直到当场宣布中标单位,同时投标单位代表在开标纪录表上签字确认。
    (七)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定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八)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九)评标办法按下列不同办法进行:
    
    1、平均标价法。采用二次平均方法确定综合平均标价。综合平均标价=(A+B)/2。A为所有有效报标价平均值(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经在+3%-5%范围内的为有效报价)。B为审定后的标底价。谁的报价最接近综合平均价的下浮者为中标,如全部有效报价无下浮者,取最接近平均价的上浮者为中标。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3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用于此法。
    
    2、分段评标法。评标时分两个阶段,分两全标书,即经济标和技术标。经济标采用二次平均方法确定评标价。报标价在评标价+3%至今%范围内的才可进入第二分阶段评标,即进入技术标评比。经济标按分值计算,最接近评标价的下浮者为最高分。技术标评比采用评分法,一般采用百分制,由评标小组根据报标人制定的施工方案、工期、质量等级等打分,经济标和技术标合起来谁的分数高谁中标。如果只有一家投标企业进入第二阶段评标,那么该投标企业即为中标者。如果没有报标价在评标价+3%至-5%范围内的,视为废标,则要重新招标。
    
    (十)如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企业分数相同且得全最高,定标小组廉洁奉公依据评标结果,采取有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中标单位,票数多者为中标;
    (十一)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在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未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十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中标的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
    (十四) 招标人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之后,办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 评分细则统一按《恩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成交后的建设工程,各方应接受工程执法监察和工程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 勘察设计方案的评标、定标、应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深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第十七条 : 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监理业绩有明显效果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 : 投标和定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向投标单位公开发出。
    
    第十九条 : 未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建设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不办理工程承发包过程的任何手续。
    
    第二十条 : 根据我市建筑企业规模大小相差悬殊,资质等级相差悬殊,高资质企业少的状况,在报名参加投标时,一级企业可享受3个、二级企业可享受2个投票名额参与竞争。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优质工程,凡在招标前两年内获省级优良样板工程的,在评分时加6分;获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的,在评分时加4分。但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经理获加分中标后,在未再创出优良样板工程前,其参加投标的工程不再享受加分优惠。
    
    第二十二条 : 实行施工企业参与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制度,即今后凡参加报名投标的企业,其项目经理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及在交易中心注册登记才能参加投标。同一项目经理只能在一个企业中注册,中标后不能转让、转包其他企业、其他人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各投标企业(项目经理)在参加投标前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其资信证数量按工程造价3%的比例提供,以保证工程施工过程共担风险,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企业证照、接受挂靠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投标项目经理与实际施工项目经理,经许可的除外)不相符的,所投得项目一律无效,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建设工程所在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 本规定处印发之日起执行,《恩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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