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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驻马店日报
核心提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粉尘和噪音污染,根据国家《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53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省商务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厅、质检局、环保厅《关于在漯河、驻马店等9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豫商商贸〔2011〕1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


驻马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粉尘和噪音污染,根据国家《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53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省商务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厅、质检局、环保厅《关于在漯河、驻马店等9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豫商商贸〔2011〕1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运输、使用预拌砂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对砂浆的组成材料按照规定比例实行集中搅拌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砂浆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市住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等,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六条鼓励、支持城乡居民自建房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应依法对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企业投产后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须的储存、运输设施,以满足散装干拌供应及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需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并对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负责。禁止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把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纳入城市建设工程特种车辆范围,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且并入散装水泥办公室监管平台,散装水泥办公室监管平台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要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对未登记备案的车辆,不得办理入市《通行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进行砂浆搅拌。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等处理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三)因道路的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或施工单位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阻碍、干扰城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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