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文件要求,针对我市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购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等混凝土制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时完成《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我市的目标任务,即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市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已建的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布点规划要求确需迁建的实行限期搬迁,新建、迁建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管理,切实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保护工作。
二、整治要求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要求。
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布点规划要求,避开环境敏感区,远离居民聚居区,布局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范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落实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具备以上条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混凝土搅拌站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
1、混凝土搅拌站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且不达标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沉淀池应及时清理,清理物应回用或及时运走妥善处理。
3、混凝土搅拌站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作硬化处理。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三)场地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2、应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混凝土搅拌站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3、混凝土搅拌站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4、距离居民区、学校≤15M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
5、骨料输送带的动力部位应加装噪声控制罩,滚轴部位应按时清理,定期添加润滑油,控制噪声,严防扰民。
6、搅拌车装料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搅拌站门口应设置禁鸣标志,车辆出入禁止鸣笛。
(四)设备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我省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实验等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2、应对混凝土搅拌楼(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封闭,并配置喷淋设施,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3、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4、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搅拌楼(塔)、粉料筒仓及泵拌车等应保持标识完整和外观整洁。
5、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五)环境管理制度要求。
从业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建立健全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实现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2014年11月10日前)
召开整治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参加的动员会;开展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核查,全面摸清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情况;编制混凝土搅拌站污染防治管理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时间、任务和措施。
(二)整治阶段(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底)
对需整治的混凝土搅拌站,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责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治理计划,集中开展整治,落实治理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月30日)
对完成整治任务的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向牵头部门(市经信委)申请环境整治验收。牵头部门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和规范要求,认真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实抓好。为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铜陵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文件另发),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加快进度,合力推进。
市住建委负责混凝土搅拌站验收标准的制定,并会同市经信、环保部门做好验收工作。对依法予以关闭的,暂扣或吊销其生产混凝土和构件产品的资质证书和备案证书。
市经信委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验收,企业清洁生产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名称等具体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对列为整治的混凝土搅拌站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责成企业按照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开展整治工作,实行限期整治,对整治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和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仍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上路搅拌车辆的执法查处工作,严禁带泥车辆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县、区政府作为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自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加强督查,注重实效。
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至市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铜陵市混凝土搅拌站企业整治名单
一、铜陵县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铜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铜陵市津城新型墙体有限公司、铜陵县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铜官山区
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三、狮子山区
铜陵世联商砼有限公司、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四、郊区
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铜陵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市江州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发